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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個人名電話費稅前扣除標準

外企個人名電話費稅前扣除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規定,企業向與取得應納稅所得額有關的職工支付的辦公通訊費標準,由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商確定。

這是對內資企業通訊補貼的規定,對外資企業沒有類似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6號[1993])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有個人名字的電話費不是企業的成本,所以不得稅前扣除。

電話費怎麽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精神,允許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通訊費用在管理費用中列支(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沒有實質性變化)。

近年來,隨著通信技術特別是移動通信技術的發展,以及通信體制的改革,公務通信的個性化實際上已經成為必然。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國稅發〔1999〕5號)規定,在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是按月支付,就合並。不按月繳納的,分入所屬月份,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征收個人所得稅。這個文件下發後,各地為了便於執行,都制定了具體的實施辦法,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方式:

壹種是規定額度,比如壹定級別的人員每個月可以給壹定數額的通訊費補貼,不需要提供通訊費發票;

另壹種是限定報銷,即在規定標準內憑通訊費發票報銷。

第二種情況,通訊費發票只能開給個人,回答內容也是以此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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