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外商投資企業避稅的方法
1、利用關聯方,通過轉移定價逃避稅收。
(1)通過設立控股的外資企業轉移利潤。壹些外商利用我國沿海的優惠政策將部分生產活動轉移到沿海地區,設立“兩頭在外”的制造加工型企業。這些企業沒有獨立的購銷網絡,其購銷活動必須依賴於境外關聯企業,而其與境外關聯公司的交易多采用內部定價。企業通過與境外關聯公司之間相互服務時多付勞務費以及支付巨額的技術指導費和服務費等辦法來轉移利潤,或者利用其掌握的企業生產經營權來提高原材料的進口價格,降低產品的出口價格,造成虛假虧損以逃避稅收。
(2)提高設備價格,虛增投資成本。有些外商為逃避繳納特許使用權的預提稅,把技術轉讓價款隱藏在設備價款中。也有些外商利用其掌握國際市場信息的有利條件,將投資設備的報價提高,超出國際市場價格的幾倍,甚至把淘汰的設備當作新設備報價。通過提高設備價格,不但使外商增加了在合資企業中所占的股份,而且通過擴大設備折舊數額,增加生產成本,減少企業利潤,從而逃避我國稅收。
2、利用我國稅制的差別進行避稅。
(1)利用稅法的優惠條件進行避稅。我國稅法規定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實行“兩免三減”,並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連續五年向後結轉虧損的稅收優惠。壹些外商便通過會計方法的選擇人為地調整利潤來逃避國家稅收。為追求更多的利潤,也有壹些外商在享受“兩免三減”優惠期滿後,或更換廠名,或搬遷廠址,或將其主要車間劃出,把壹個舊廠變成幾個新廠,而產品品種及其銷售渠道等均未改變,卻要求再次獲得“兩免三減”的稅收優惠。
(2)轉移工程勞務費用。按照我國稅法規定,承包工程作業,可以扣除部分材料價款後征稅。於是壹些外商在工程承包中盡量擡高材料價款,降低人工費用,將勞務費用轉向材料價款,以擴大材料免稅額,減少納稅。也有壹些外商假借第三者的名義將實際包工包料合同,分包工和包料兩個合同,以減輕稅負。
(3)利用保稅區優惠政策避稅。我國在不同地方實行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外商將企業的經營地點設在保稅區,將生產場地設在原材料、人力相對集中的高稅區,依法享受低稅區的稅收優惠。
(4)虛報財產損失以避稅。我國稅法規定,企業轉讓或處理財產的凈損益應列入當年損益。外商利用這項規定虛報財產損失、提前報廢或將損失在稅前列支,卻未將處理所得入賬,以此來減少稅收。
(5)縮小股份融資,擴大貸款融資。按照我國稅法規定,股東通過股份投資取得的股息是企業稅後利潤的分配,不能從企業的應稅所得額中事先扣除。而投資人以貸款形式所獲得的利息卻可以列為財務費用,從應稅所得額中減除。外商企業為避稅,利用兩種融資形式的稅負差異,把本應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資金轉化為貸款形式,人為加大企業成本,減少企業的應稅利潤。
3、利用我國稅收征管漏洞避稅。
(1)利用國際稅收協定的壹些條款進行避稅。我國稅法規定:居民納稅義務人,負無限納稅義務;非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限納稅義務。壹些外商便通過少報居住時間,或利用我國地區之間缺少聯系,在我國不同地區之間流動居住,使其成為非居民納稅義務人,達到其僅負有限納稅義務的目的。
(2)利用常設機構避稅。由於我國不實行引力原則,對於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常設機構,從我國取得的與上述機構沒有聯系的收入,不計入常設機構應納稅所得額。壹些在我國設立常設機構的外資企業,或者繞過常設機構直接采購原材料、銷售商品;或者雖然通過代表處代購原材料,但期間發生的費用不進行分攤,全部由代表處負擔,以沖減其營業利潤,逃避稅收。
二、外商避稅的原因
外商避稅的內在動機是為了謀求高額利潤或者實行全球經營戰略。外在原因有:
1、地方政府過分縱容。地方政府對外資的考核只重數量不重質量,對那些沒有發展前途的項目也大開“綠燈”,為外商將來的避稅、抽逃資金埋下了隱患。也有壹些地方政府認為對外商優惠就是稅收優惠,不能對其嚴格執法,從而嚴重影響我國的投資環境,導致外商投資信心的不足產生避稅行為。
八、相關性原則
相關性原則是指納稅人可扣除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直接相關,即與納稅人取得應稅收入無關的支出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根據相關性原則,第壹,與取得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直接相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如買賣國債的支出等;第二,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如企業的非公益性的贊助支出、企業為雇員承擔的個人所得稅、已出售給職工的住房的折舊費用等:第三,屬於個人消費,陛質的支出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如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娛樂支出。健身費用、家庭消費等。應稅收入的非相關性支出在我國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上目前還較為普遍,在減少非相關性扣除上還大有潛力可挖。
九、合理性原則
合理性原則是指壹項成本或費用只有在內容和數額上都是合理的,才允許在稅前扣除,否則要進行納稅調整。合理性原則經常出現在涉及關聯方交易的納稅調整中。當非關聯方為追求自身最大利益以公平價格進行交易時,最終談判結果壹般是市場公允價格。然而,當關聯方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通過比公平交易高或低的價格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進行關聯交易轉移利潤時,則被視為違反合理性原則,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我國企業所得稅法有必要增加合理納稅調整的反避稅條款。
十、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是指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論費用是否真實發生、確定、相關、必要、合理與否。如果是非法支出,即便是按照財務會計制度已作為費用列支,也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例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經營而支付的罰金、罰款、滯納金和被政府沒收財物的損失,違法支付給個人的回扣,賄賂支出等等,均不準在稅前扣除。需要說明的是合法性原則主要是針對成本、費用扣除而言,對於收入來說,筆者認為不應受合法性的限制,即主張對所有收入均應納入企業的收入總額征稅,不論是合法收入還是非法收入,這可以部分校正司法的不健全。
十壹、歷史成本原則
企業所得稅的歷史成本原則,是指企業的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歷史成本扣除。所謂歷史成本,就是企業取得某項財產所實際支付的現金及其等價物,即實際發生的成本。物價變動雖然對財產的市場價值有影響。除稅法另有規定外,企業不得調整財產的賬面價值或計稅成本。歷史成本有原始憑證作為依據,較為客觀。具有可驗證性和易於取得的特點,所以為企業所得稅計稅所用。
在按歷史成本確定各項財產的計稅價值後,各項財產如果發生減值,除稅法規定允許扣除的壞賬準備金和呆賬準備金外,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委托貸款減值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等各項財產的減值準備;只有各項財產真正發生損失、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時,才允許按歷史成本未在稅前扣除或攤銷的部分在稅前扣除或攤銷。
在按歷史成本確定各項財產的計稅價值後,各項財產如果評佶增值或者按照公允價值處置獲取收益,只有在企業將評估增值的部分和處置收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了所得稅以後,才允許將該項財產按照評估增值和公允價值重新確定計稅成本;否則,企業不得自行調整其各項財產的賬面價值,壹律按照歷史成本計稅。
十二、區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
這壹原則是指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僅及於壹個納稅年度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允許在支出發生的當年在稅前扣除;凡支出的效益及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納稅年度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不允許當年直接在稅前扣除,應通過折舊等項目逐年在稅前進行攤銷。
如果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沒有正確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將原本應計入資本性支出的計入收益性支出。就會低估資產和當期收益,造成多計當期支出的時間性差異,導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減少,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將原本應計入收益性支出的計入資本性支出。就會高估資產和當期收益,造成少計當期支出的時間性差異,導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增加,提前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的資本性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等方面的支出,都不允許當年直接在稅前扣除。
十三、會計核算方法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原則
這壹原則是指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前後各期應當保持壹致,不得變更。這是因為企業所得稅是按年計算的,如果在壹個納稅年度內改變成本計算方法,間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貨計價方法等會計核算方法,將直接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結果;如果企業可以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任意變更會計核算方法,那麽企業就可以通過改變會計核算方法進行稅收籌劃,達到避稅或節稅的目的,甚至可以進行偷稅。
企業如果確實有必要變更會計核算方法。那麽在企業所得稅管理上只能允許在下壹個納稅年度進行。企業應當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改變會計核算方法的情況、變更的累積影響數等,在納稅申報時予以說明,並附送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經理(廠長)會議等類似機構批準的文件。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改變計算方法的原因、程序,改變計算方法前後銜接是否合理,有無計算錯誤等有關事項進行重點審查。對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時,未說明會計核算方法變更的原因。不能提供有關資料,或雖說明但變更沒有合理的經營和會計核算需要。以及改變計算方法前後銜接不合理,存在計算錯誤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由於改變計算方法而減少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納稅調整,並補征稅款。我國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應該補充規定此原則。
十四、對應調整原則
企業所得稅的對應調整原則,是指對於企業間發生的同壹筆交易或事項。如果在支出款項的企業作了稅前扣除,則應在獲得收入的企業作為所得征稅;如果在獲得收入的企業已作為所得征稅,則允許支出款項的企業作相應的稅前扣除。此原則的宗旨是對同壹筆所得既要避免雙重征稅,同時又要避免雙重不征稅。
例如,借款人在支付利息時,如果符合稅法規定的利率,利息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相應地,貸款人應將利息收入計入應稅收入納稅。再如,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投資企業接受的上述非貨幣性資產,可按經評估確認後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成本,並計提折舊。
我國現行稅制的某些規定沒有根據此原則進行規範,例如,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企業可以作為壞賬處理;但是,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沒有按照對應調整原則,規定逾期3年以上仍未支付的應付賬款,企業應作為應稅收入作相應的納稅調整。筆者建議,在新的企業所得稅立法中,應根據對應調整原則,強化稅法的系統性,使企業所得課稅在整體上更為協調合理。
2、對外商的直接投資管理不善。壹是合資企業內部管理不善。中方將境外購銷權拱手相讓,未能有效牽制外商,使外商有機可乘;二是國家有關管理部門特別是稅務部門對外商管理不力,客觀上對外商的避稅行為起了縱容作用。
3、我國涉外稅法的規定不夠完善。避稅實質是納稅人通過某種形式上不違法的方式,減少或者避免其本應承擔的納稅義務。稅法不完善是納稅人可以避稅的先決條件,外商投資企業避稅現象比較普遍,反映了我國涉外稅法的不完善。
4、我國現行外匯管制不完善導致避稅。外商作為跨國投資者要從全球的角度來安排其投資銷售活動,跨國界靈活調度資金。由於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沒有完全到位,人民幣不能自由匯兌,對外商匯出利潤還有種種限制,使外商在收入匯出上感到極不方便,由此給他們避稅提供了機會。外商便利用轉讓定價來轉移資金,客觀上就造成了“成本費用內流,收益資金外流”的逆向避稅結果。
5、涉外稅收征管力量薄弱。我國涉外稅務人員業務素質不高,人員力量薄弱,征管手段落後,缺乏信息交流,而且涉外稅收征、管、查相互制約,相互配合的協調運行機制尚未形成,征管工作存在漏洞,易被外商鉆空子。
三、我國的反避稅措施
1、健全我國的法規。
(1)完善我國涉外稅法,減少和消除稅法漏洞。稅法是稅收征納雙方***同遵守的法律規範。完善的稅法是減少和杜絕避稅的根本。針對上述避稅的幾種方法,對我國稅法中部分不完善的條款應該修改:①正確確定稅收優惠。稅收優惠應既有利於我國吸引外資目標的實現,又不會影響本國的利益;②修訂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程序,防止外商假冒新辦企業騙取減免稅收,法律應對老企業設立獨立法人企業制定專門的條款;③逐步統壹內外資兩套稅制,改“普遍優惠原則”為“特殊優惠原則”,對某些行業給予外資特別優惠從而引導外資流入我國急需的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④規定資本金與債務比例,針對外商的“資本弱化”的避稅行為,應該明確規定資本金與債務的比率。債務超過部分所負擔的利息不能在稅前扣除,應課征個人所得稅。
(2)完善反避稅立法。完善反避稅立法是防範和打擊避稅的根本措施,也是國際上反避稅的通常做法。目前,外資企業通過“高進低出”轉讓定價避稅的現象較為突出。因此應該以控制轉讓定價為重點,加強我國的反避稅立法。在處理稅務爭議時,為了避免被動,我們應明確規定納稅人負有報告義務和舉證義務,並規定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理,如不能提出相反證據,應按稅務機關的決定執行。在立法時保證稅務機關擁有充分的處置權,以促進稅收征管工作有效、有序進行。另外,為防止外商借用國際稅收協定條款的保護來逃避我國稅收,對外國企業在我國設立的代表處、所屬服務機構之類的活動範圍,應通過立法加以限制,如超過規定範圍應認定該機構為外資企業的“常設機構”,並按稅法規定行使征稅權。同時,在立法時應加大對避稅的處罰力度。
2、加強征收管理。避稅與反避稅鬥爭涉及面廣、手法多樣,除了建立健全反避稅法規之外,還應有健全的執法機構和訓練有素的高水平征管人員進行征管工作。
(1)提高征管質量。我國涉外稅收起步較晚,缺乏經驗,提高征管人員素質十分必要。我們既要提高招收稅務人員的標準,又要重視對在職人員的業務培訓,使稅務人員熟悉稅法,通曉財務會計、國際貿易、國際金融、國際稅收等知識,從而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降低稅收流失。
(2)加強審計工作。稅務審計是反避稅的有力武器。我們應當吸取外國反避稅的經驗,重視對跨國公司的審計工作。通過建立高質量的審計隊伍,及時查出使用不恰當的申報和不正確的賬務處理等避稅行為,以維護國家的正常稅收,維護國家權益。
(3)建立國家級稅務信息庫。跨國公司的業務活動遍及世界各地,只有依靠國內各地的稅務機構之間和國際上國與國之間進行雙邊和多邊合作,互通情況,才能更好地收到反避稅效果。為了做好這項工作,應盡早建立國家級的稅務信息庫,專門負責收集有關的國際商品價格信息、外商個人收入水平及外商、外籍工作人員跨地區經營活動資料和住宅遷移情況,便於有關地區稅務部門核實征收。
(4)加強對外商的管理監督。在企業內部建立健全對外商的牽制機制。在簽訂合同時,註意維護中方利益,確保中方在合資企業經營中的參與決策權。同時要加強企業外部各管理部門的合作以及對外商的管理,加大對非法避稅的打擊力度。對采取隱瞞、欺騙等手段非法避稅的外商進行嚴厲的制裁,如曝光、高額罰款、降低優惠待遇等,使外商對非法避稅心存畏懼,不抱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