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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兼營生產性和非生產性業務怎樣享受稅收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兼營生產性和非生產性業務如何享受稅收優惠問題的通知

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兼營生產性和非生產性業務如何享受稅收優惠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第209號

1994年9月19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法、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對外商投資企業兼營生產性和非生產性業務(以下簡稱兼營性外商投資企業)適用稅收優惠問題,通知如下:

壹、外商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所限定的經營範圍無生產性業務的,無論其實際經營活動中,生產性業務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為生產性企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所限定的經營範圍兼有生產性業務和非生產性業務的,或者營業執照所限定的經營範圍僅有生產性業務,但其實際也從事非生產性業務的,可按以下辦法確定其所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壹)在稅法第八條規定的從企業開始獲利年度起計算的減免稅期限內,兼營性外商投資企業可在其生產性經營收入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後,享受該年度相應的免、減稅待遇;其在生產性經營收入未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該年度相應的免、減稅優惠待遇。

(二)設在稅法第七條和國務院規定的減低稅率征稅地區的兼營性外商投資企業,應從生產性經營收入首次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的年度起,開始享受有關減低稅率征稅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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