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後,經稅務機關檢查後銷毀。如報稅務機關查驗,但稅務機關未予查驗的,應無限期保存。稅務機關有權在發票管理中檢查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情況。
發票保管的壹般規定有哪些?
(壹)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立發票登記簿,定期向主管國稅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2)單位和個人在變更或註銷稅務登記的同時,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和註銷手續。
(三)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丟失。發票如有遺失,應於遺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國稅機關,並在報紙、電視等媒體上公開聲明作廢,由國稅機關予以處罰。
(四)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五年。保存期滿後,應報主管國稅機關檢查後銷毀。
發票損失罰款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
(壹)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跨越規定的使用區域,以及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進出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654.38+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2)擅自丟失、損毀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654.38+0萬元罰款;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稅務機關對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對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的案件要立案查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開票單位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儲存、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後應當銷毀,並報稅務機關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