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上級稅務機關執法督察工作制度和計劃,制定本級稅務機關執法督察工作制度和計劃;
(二)組織實施執法督察,向本級稅務機關提交稅收執法督察報告,並制作《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決定書》、《稅收執法督察處理意見書》或者《稅收執法督察結論書》;
(三)組織實施稅務系統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牽頭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信息系統,實施執法疑點信息分析監控;
(四)督辦執法督察所發現問題的整改和責任追究;
(五)配合外部監督部門對稅務機關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六)向本級和上級稅務機關報告執法督察工作情況;
(七)通報執法督察工作情況和執法督察結果;
(八)指導、監督和考核下級稅務機關執法督察工作;
(九)其他相關工作。第七條 執法督察實行統籌規劃,歸口管理。督察內審部門負責執法督察工作的具體組織、協調和落實。稅務機關內部相關部門應當樹立全局觀念,積極參與、支持和配合執法督察工作。
各級稅務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執法督察與其他具有監督性質的工作協同開展。第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統壹安排專門的執法督察工作經費,根據年度執法督察工作計劃和具體執法督察工作的開展情況,做好經費預算,並保障經費的正確合理使用。第九條 上級稅務機關對執法督察事項可以直接進行督察,也可以授權或者指定下級稅務機關進行督察。第十條 上級稅務機關認為下級稅務機關作出的執法督察結論不適當的,可以責成下級稅務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必要時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第十壹條 各級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復查、抽查等方式,對執法督察人員在執法督察工作中履行職責、遵守紀律、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稅收執法督察人才庫,為執法督察儲備人才。根據執法督察工作需要,確定執法督察人才庫人員基數,實行動態管理,定期組織業務培訓。下級稅務機關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執法督察人才庫輸送人才。第十三條 執法督察可以由督察內審部門人員獨立完成,也可以抽調本級和下級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實施,優先抽調執法督察人才庫成員參加。相關單位和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第三章 執法督察的內容和形式第十四條 執法督察的內容包括:
(壹)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執行情況;
(二)國務院和上級稅務機關有關稅收工作重要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稅務機關制定或者與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涉稅文件,以及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制定的涉稅文件的合法性;
(四)外部監督部門依法查處或者督查、督辦的稅收執法事項;
(五)上級機關交辦、有關部門轉辦的稅收執法事項;
(六)執法督察所發現問題的整改和責任追究情況;
(七)其他需要實施執法督察的稅收執法事項。第十五條 執法督察可以通過全面執法督察、重點執法督察、專項執法督察和專案執法督察等形式開展。第十六條 全面執法督察是指稅務機關對本級和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執法行為進行的廣泛、系統的監督檢查。第十七條 重點執法督察是指稅務機關對本級和下級稅務機關某些重點方面、重點環節、重點行業的稅收執法行為所進行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