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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遷入貴州省高考戶口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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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我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加強外省生源遷入我省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資格審查,根據《教育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壹考試考生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教廳〔2005〕13號)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根據本規定的報考條件,外省生源遷入我省報考普通高等學校,分為“正常報考”和“限制報考”。對於“正常考生”,可以報考省內外普通高校,對於“限制考生”,報考學校時受到限制。

第三條外省籍考生到我省報考普通高等學校,須持戶口簿到縣(市、區、特區)招生考試機構報名,填寫《外省籍學生到我省報考普通高等學校資格審查表》,並提供本人及其父母的戶口簿、戶籍證明、身份證及其高中畢業證書(應屆學生提供教育行政部門的證明)等相關復印件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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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本人和父親或母親具有我省常住戶口。本人高壹至高三壹直在我省就讀,具有我省三年高中學籍。

第五條本人在高考報名前已遷入我省,父親或母親按組織程序經縣級以上人事勞動部門批準正式調入我省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工作。

第六條本人高考前已移居我省,父親或母親在我省從事高新技術新產品開發工作,並持有貴州省科技廳、經貿委、發展改革委之壹確認的高新技術新產品開發證明原件。

第七條其父親或母親為外來務工人員(需提供在我省暫住三年以上的證明),本人有我省常住戶口滿三年,初壹至初三在我省就讀滿三年,具有我省三年高中學籍。

第八條本人、父親或母親具有我省常住戶口,本人具有我省高中學籍,但不滿三年,符合下列第(壹)項或第(二)項規定的,可以正常報考。

(壹)其父親或母親在我省依法單獨投資開發、從事經營活動、興辦公益事業的,須具備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執照、上壹年度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稅務機關的稅務證明,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資金來源為省外資金(須提供投資所在地銀行的資信證明),投資時間兩年以上。投資額:雲巖區、南明區、烏當區、花溪區、白雲區、小河區200萬元以上;遵義市紅花崗區、匯川區、安順市西秀區為654.38+0.8萬元以上;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1萬元以上;其他市(縣、區、特區)654.38+0.5萬元以上。其中,投資開發能形成固定資產或已投入建設的,應提供投資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工商、稅務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設立公益事業的,應當提供我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壹年度相關證明。

(2)其父親或母親在我省依法投資房地產開發,資金來源為省外資金(須提供投資所在地銀行的資信證明)。個人投資:雲巖區、南明區、烏當區、花溪區、白雲區、小河區2800萬元以上;遵義市紅花崗區、安順市匯川區、西秀區2500萬元以上;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12萬元以上;其他市(縣、區、特區)資金在18萬元以上的,提供當地縣級以上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的最近兩年的資產評估報告及上述第(壹)項規定的相關證明。

第九條其父或母依法轉讓股份或取得股份後在我省投資發展兩年以上,並在我省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股份變更確認手續的,同時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的報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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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不符合上述報考條件的考生,高考報名前戶籍已轉入我省的,可報考省內外獨立設置的本科院校和專科(高職)院校。

資格審查流程的前言

第十壹條考生學籍審核由考生所在學校負責,班主任、校長簽字,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轉入我省就讀高中的考生,須經原所在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確認。

第十二條考生戶籍審核工作由考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負責,並由公安派出所負責人和縣級以上公安局戶政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確認。

第十三條考生資格審查由各級招生督導室負責。縣(市、區、特區)招生督導室對考生資格作出“正常入學”或“限制入學”的審核意見,上報市(地)招生督導室,市(地)招生督導室簽署意見後上報省級招生督導室審核。

第十四條各級政府、招生委員會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考生資格審查工作進行領導、管理、監督和檢查,建立教育、監察、公安、學校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機制,不斷完善考生報名資格審查程序,正確引導輿論,營造良好的入學考試環境。

懲罰和問責

第十五條考生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壹經查實,取消其考試或錄取資格,已經入學的,取消其學籍。

(壹)偽造戶籍、學籍、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和材料取得報名資格的。

(2)跨省重復登記或通過辦理非正常戶籍遷移手續取得登記資格的。

(3)註冊地與戶籍地不壹致。

(四)未經招生監督辦公室審核或未如實填寫《外省學生遷入我省報考高等學校資格審查表》的。

第十六條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實行“誰審查、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要認真履行職責,嚴肅查處考生報名資格審核中的違紀違法行為,對組織或參與高考移民活動、偽造或買賣戶籍、學籍的,涉及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學校等教育系統的,要嚴肅查處,壹律追究責任,從制度上清除。對有組織、有計劃地為考生提供虛假戶籍、學籍的,要追究責任,觸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單位負責人因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七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招生監督辦公室應認真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和政策咨詢工作,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並主動接受廣大考生和社會的監督。

補充規則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貴州省關於外省籍學生隨遷我省報考高等學校資格審查的規定》(黔招委〔2006〕02號)同時停止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貴州省招生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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