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對外股權轉讓所得稅(以下簡稱“對外股權轉讓”)在性質上屬於代扣所得稅。新所得稅法實施前,在中國境內轉讓外資股權應繳納代扣所得稅,稅率為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所得稅法》)有間接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從中國境內取得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無實際聯系的。
財政部1987[1987]033號發布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征收若幹政策和業務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了對外股權轉讓所得稅:“九。關於外國合資企業,對外資企業投資者的股權轉讓所得征稅。股權轉讓所得,是指合營企業的外國合營者和外資企業的投資者取得的轉讓所得,超過其出資額的部分,照章征收20%的所得稅。”
至於代扣所得稅的稅率,我國外資所得稅法規定是20%。2000年,國發[2000]37號《國務院關於外國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利息和其他所得減征所得稅的通知》規定:“自2000年起,1.65438,對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減征企業所得稅。
外資股權轉讓的流程:
1.外國企業投資者意思自治引起的股權變動。
(壹)投資者之間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或者投資者與第三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二)國有資產投資的中方投資者股權發生變更時,應當提交中方投資者主管部門簽署的企業所投資股權變更意見,需要變更的股權價值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評估確認;
(三)按原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的要求提交相應的文件;
(四)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二。如因外國企業投資者未出資或未繳足出資而發生股權變更,守約投資者申請股權變更的程序如下
(1)守約方向原審批機關申請修改原合同、章程,並獲得批準。
(2)變更申請書,原審批機關對修改原合同、章程的批準文件,重新頒發的批準證書,新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並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章程,應提交原審批機關。
三。因法律原因變更股權的程序。法定原因是指外國企業投資者的合並、分立、破產、解散、撤銷、註銷或死亡。只要出具合法原因發生的證明並向原審批機關提交董事會決議和董事會簽署的股權變更申請書,原審批機關應依法辦理股權變更或註銷該外國企業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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