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計抵減不得扣除的會計處理相關內容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年第39號對該內容進行了明確的闡述,按照規定,已經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並且按規定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要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做出相應調減,並明確計提加計抵減額,其計算公式如下所示:
(1)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2)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
總結如下,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對象包括:提供郵政服務、生活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所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這些納稅人必須要清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也不能用它作為計提加計抵減的基數。對於文章提出的問題,根據總局的闡述,是需要分兩個步驟進行處理的:壹是要將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部分作轉出處理;二是在進項稅額轉出的當期,通過對應的計算公式來計算加計抵減額,調減對應多計提的加計抵減額。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進項稅加計扣除賬務處理過程
計提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繳納增值稅的分錄: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其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