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中新天津生態城管理規定

中新天津生態城管理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落實中華人民***和國政府與新加坡***和國政府關於在中華人民***和國建設壹個生態城的框架協議及其補充協議,推進中新天津生態城的建設和發展,促進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中新天津生態城(以下簡稱生態城)的規劃、建設、開發、運營和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第三條 生態城坐落在天津濱海新區。具體範圍按照生態城總體規劃執行。第四條 生態城是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與新加坡***和國政府關於在中華人民***和國建設壹個生態城的框架協議,通過兩國政府在城市規劃建設、生態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利用等方面的合作,建設成為經濟蓬勃、社會和諧、環境友好、資源節約、可持續發展的生態新城。第五條 生態城的發展堅持體制機制創新、先行先試,推進綜合配套改革試驗,成為新型城市發展和城市管理模式的示範區。第六條 生態城的開發建設實行規劃控制、指標約束、企業運作、政府監管的模式。

生態城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各專項規劃和指標體系,是生態城規劃、建設和管理的依據,應當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第七條 生態城重點發展符合節能環保、循環經濟要求的房地產、科技研發、服務外包、物流、創意、金融、商貿、會展、旅遊等產業。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支持生態城的建設和發展,對生態建設、節能環保產業及相關技術的應用給予扶持和獎勵。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九條 中新天津生態城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生態城管委會)代表市人民政府對生態城實施統壹行政管理。生態城管委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編制生態城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生態城控制性詳細規劃、各專項規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 組織編制生態城產業發展目錄,對投資項目進行審批、核準和備案;

(四) 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或有關部門委托,集中行使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權;

(五)統壹管理生態城的規劃、土地、建設、環保、交通、房屋、工商、公安、財政、勞動、民政、市容環衛、市政、園林綠化、文化、教育、衛生等公***管理工作;

(六)在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創新上先行先試,制定相應的行政管理規定,檢查各類規定的執行情況;

(七)協調配合稅務、外匯等有關管理部門的管理工作;

(八)履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行政管理職責。第十條 生態城管委會應當積極履行政府職責,推進管理創新,健全和完善社會管理機制和公***服務體系。按照統壹、協調、精簡、高效、廉潔的原則,設立相應的行政管理機構。第十壹條 生態城行政審批實行壹個窗口受理、集中審批、限時辦理、跟蹤服務制度。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即時辦理;需要另行核實相關情況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修改補正的意見。第十二條 生態城管委會建立和完善財政體制,保障生態城開發建設和城市管理資金的良性循環。第十三條 生態城管委會建立工作報告和統計報告制度,加強與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溝通和交流,實現生態城公***信息資源的有效利用。第十四條 生態城管委會應當積極推動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和運營的社會化和市場化,並制定有關收費標準和服務規範,加強監督管理。第十五條 生態城管委會對符合生態城產業發展目錄和有利於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投資項目,制定相關辦法給予優惠支持。第十六條 生態城管委會建立生態城指標體系,實施評估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和監測,並將結果予以公布。第十七條 生態城的治安、交通、消防等事項,由市公安局在生態城的派出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管理。第三章 建設管理第十八條 生態城管委會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減少建設項目審批程序,調整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第十九條 生態城管委會組織制定生態城綠色建築標準、綠色施工標準及相應的管理規定,建立評價體系。

生態城內的建築應當按照生態城綠色建築標準和綠色施工標準進行建設。第二十條 生態城鼓勵研發、推廣和應用生態環保節能的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

建立落後技術、設備、材料、工藝的淘汰制度,適時公布強制淘汰的種類。

  • 上一篇:金九教在中國的發展
  • 下一篇:朱春生:淺談如何落實執法為民機制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