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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股權轉讓如何交稅

壹、外企股權轉讓需要交稅嗎

首先,股權轉讓是指企業的股東將其擁有的股權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他人的股權重組的方式之壹。通常所說的股權重組是指,企業的股東(投資者)和股東持有的股份金額和比例發生變化。除了股權轉讓外,重組方式還包括增資擴股,即企業向社會募集股份、發行股票,新股東投資入股或原股東增加投資擴大股權,從而增加企業的資本。

企業的股權重組,是其股東的投資或交易行為,屬於企業股權結構的重組,不影響企業的存續性,企業不須經清算程序,企業的債權和債務關系,在股權重組後繼續有效。但既然股權轉讓是企業的投資或交易行為,則必然涉及到是否有收益,需要納稅等問題。

二、外企股權轉讓怎樣繳稅

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都應當繳納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稅。依照前款規定繳納的所得稅,以實際受益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額中扣繳。扣繳義務人每次所扣的稅款,應當於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扣繳所得稅報告表。

於2008年1月1日生效的新稅法第三條,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在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國企業股權轉讓時,股權轉讓方在有收益的情況下,應該按照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並且明確了股權轉讓的收益方是納稅義務人,股權轉讓金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例如,股權轉讓的標的企業在中國境內,則股權轉讓方及受讓方無論是其中壹方為外國企業,還是雙方都為外國企業,只要有轉讓收益,收益方均應該就該股權轉讓收益繳稅的。當然,在沒有收益的情況下,無論轉讓雙方是否外國企業,均無需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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