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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日後增值稅稅率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壹、增值稅稅率

(壹)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3%。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9%: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二、增值稅征收率(簡易計稅)

小規模納稅人簡易計稅適用增值稅征收率;另壹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壹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適用增值稅征收率。

(壹)增值稅征收率為3%和5%

(二)適用征收率5%特殊情況

主要有銷售不動產,不動產租賃,轉讓土地使用權,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安全保護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

(三)兩種特殊情況:

1.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2.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舊貨,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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