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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如下:

1、所得稅地區投資優惠::經濟特區稅收優惠、沿海開放城市(地區)稅收優惠、經濟技術開發區稅收優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優惠;

2、新辦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投資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前兩條規定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後,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在以後的十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到30%的企業所得稅;

3、基礎產業稅收優惠: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能源、交通行業,不受區域限制,均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再投資退稅優惠: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稅款的40%(地方所得稅不在退稅之列)。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海南經濟特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但是,如果是外國投資者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的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起3年內沒有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標準的,或沒有被繼續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應當繳回已退稅款的60%;

5、鼓勵興辦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優惠: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按稅法規定減半征收。但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減半後稅率不足10%的,應按10%的稅率征收。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減半後稅率不足10%的,應按10%的稅率征收;

6、對能源、交通、港口、碼頭,以及其他重要生產性項目給予比上述規定更長期限的免征、減征優惠待遇,或者對非生產性的重要項目給予免征、減免的優惠待遇;

7、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征預提所得稅;

8、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稅收優惠形式如下:

1、減稅:減稅是對納稅人按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給予減征壹部分的措施。國家在稅收法規中規定減征,是為了給予某些納稅人以鼓勵和支持。稅收減征都是按稅法規定進行的;稅收減征的具體辦法有兩種,壹是比例減征法,即按計算出來的應納稅額減征壹定比例。例如,我國稅法規定,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10年以上的,可以從獲利年度開始,第壹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至第三年減半征稅。二是減率減征法,即用減低稅率的辦法來體現減征稅額。如我國稅法規定,對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經營的外國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免稅:免稅是對納稅人按稅法規定應納的稅額不予征收,也是鼓勵某些納稅人或某些特定行為的壹種措施。例如,我國稅法規定,農業生產單位和個人銷售自產初級農業產品,可以免征增值稅;免稅與免征額不同,所謂免征額是指從征稅對象中扣除的免予征稅的數額。征稅對象小於免征額時,不征稅;超過免征額時,只就超過部分征稅。免征額不屬於稅收優惠,它對所有人都是壹樣的,不對誰形成優惠,是構成稅收制度的壹個要素;免稅與起征點也不同,起征點是對征稅對象應當征稅的數量界限。征稅對象達不到起征點的不征稅,達到並超過起征點,按全部數額征稅。例如,我國現行營業稅條例規定,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為月營業200元至800元;按照次征收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50元。各地可以根據本地的情況確定本地區的起征點。不超過起征點的不課稅,超過起征點的,就營業額的全額課征,不會從全額中扣除起征點。起征點看起來似乎是壹種稅收優惠,但實際上,是為了照顧應稅收入較少的納稅人,其目的是為了使稅收政策符合合理負擔的原則,起征點也是稅收制度的組成部分。

綜上所述,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有利於吸引更多外資企業來華投資,促進中國的經濟發展。同時,要不斷完善優惠政策,增強政策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幫助企業降低稅負,提高市場競爭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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