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增值稅和利潤表的銷售收入應該是差不多的,但也會有不壹致的地方。如果兩次收入不壹致,稅務機關會以此作為重要的風險點,要求企業做出解釋,但是很多小夥伴會很困惑,明明知道自己如實申報了兩次收入,為什麽會出現異常?有風險嗎?
眾所周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報告的收入是根據增值稅相關稅收政策確認的,利潤表中報告的收入是根據會計準則確認的。兩者在不同的基礎上確認是正常的。
增值稅和利潤表的區別,其實就是增值稅和會計收益的區別。
主要原因如下:
1.由認定的銷售行為產生的兩個表之間的不壹致。
企業將自產產品和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設施建設,在增值稅中視同銷售,需要確認相應的收入。在會計上,由於商品沒有離開企業,沒有經濟利益的流入,形成了另壹項資產。雖然也算銷售,但只結轉了成本,沒有確認收入,導致增值稅申報收入大於利潤表申報收入。
2.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處置產生的申報收入不壹致。
企業處置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計入資產處置損益,凈額計入利潤表營業外收支,但在增值稅納稅申報中確認的收入為全額銷售。
例如,A公司將設備出售自用,取得不含稅貨款654.38+萬元。設備原值20萬,累計折舊65438+20萬,賬面價值8萬。增值稅確認的收入65438+萬,資產處置收入2萬。導致增值稅申報收入大於利潤表申報收入。
3.由於收入確認原則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同,兩種收入申報形式不壹致。
例: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壹批貨物,合同約定分三期付款,分別為1,1,202,1,70,1,1,2022,1。但A公司在10月1,20265438發貨時,給B公司開了300萬的發票。根據增值稅的規定,A公司於20265438年10月1日確認收入並征收增值稅。但分期銷售商品的會計規定是按照合同規定的。即分別確認了1,1,1,2021,71,2022,1的收入。導致增值稅第壹期申報的收入大於利潤表申報的收入,增值稅後兩期申報的收入小於利潤表申報的收入。
4.不含增值稅的收入產生的兩個表中申報的收入不壹致。
例如轉口貿易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由於轉口貿易的貨物不在我國境內消費,不屬於增值稅征收範圍,其銷售收入不需要在申報表中填報,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這部分收入應作為收入入賬。導致增值稅申報收入少於利潤表申報收入。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
由於納稅義務確認的條件、時間、範圍等相關因素的影響,增值稅收入與利潤表存在差異。當然,收入差異不僅限於以上。隨著公司經營情況的多樣化,這種差異會越來越復雜。
另外,我還經常收到小夥伴的反饋。我自己企業的專管員經常來問為什麽利潤表收入和增值稅收入不壹致。小夥伴們不要太驚慌,因為稅務局的查詢,更不用說覺得這兩個數據壹定是壹致的。對差異的過度解讀會迫使兩個指標壹致,最終導致企業的稅務風險。
稅務局只是用這個指標來篩選企業是否存在申報錯誤或隱瞞收入的情況。在日常工作中,要嚴格控制收入確認和納稅申報的時間,準確計算納稅,不弄虛作假。通常,我們應該意識到這些差異,並準備收入差異的相關文件。壹方面可以自查稅務風險,另壹方面在稅務局檢查時可以從容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