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律法規尚未出臺企業征收拆遷相關免稅政策,因此企業因征收拆遷取得的補償不屬於免稅、非稅範圍。企業取得拆遷補償款並依法扣除相應費用後,剩余補償款按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使用搬遷補償購置新的土地、房屋、機器設備不得扣除,可扣除項目為搬遷費用和資產處置費用。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40號《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40號文件)第十五條規定“企業在改建或者復產過程中購置的各類資產,不得作為搬遷費用在搬遷收入中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11號《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第壹項規定“凡在2012 1之後簽訂搬遷協議的政策性搬遷項目,相應的各項資產購置不得作為搬遷費用”。
企業註意:國稅函第11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中關於購買土地、房屋、機器設備的費用可以扣除的規定已被取消。廢止文件第二條。118規定:“企業搬遷規劃中,異地重建後恢復或轉換原有生產經營的。企業搬遷或處置所得用於購建與搬遷前性質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或者用於改良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技術改造、安置職工的,允許從固定資產置換或改良支出和技術改造支出中扣除搬遷或處置所得。
因此,對於6月12+10月1之後的企業拆遷項目,不得從拆遷補償款中扣除更換土地、房屋、機器設備的費用。這部分往往數額較大,企業主在搬遷過程中對新購項目要慎重決策,避免不可抵扣、應納稅額較大的稅收風險。
2.企業搬遷補償費扣除項目主要針對職工安置、資產出售和搬遷費用。這部分占資產置換費用的比重相對較小,但明細項目較多,壹般存在於企業搬遷過程中,企業需要關註具體抵扣項目下的財務核算。
實踐中,所有可抵扣項目的計算結果約占拆遷補償總額的5%。如果企業有專業的財會人員和稅務人員對材料進行整理,還原上述費用的真實情況,上述可抵扣項目可能達到拆遷補償總額的20%左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0號(2012)《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第八、九、十條規定,這些項目具體包括:
1,安置職工的實際費用;
2.停工期間支付給員工的工資和福利費;
3.臨時存放搬遷資產發生的費用;
4、各類資產搬遷及安裝費和與搬遷有關的其他費用;
5.企業因搬遷處置各項資產發生的費用,包括出售和處置各項資產的凈值、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稅費等。
6.企業因搬遷報廢的資產沒有轉讓價值的,其凈值應當作為企業的資產處置費用。
三、符合政策搬遷條件的,企業可以申請備案獲得拆遷補償五年延期納稅的優惠政策。
40號文件為企業提供了延期納稅的優惠政策,規定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政策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自搬遷當年起至次年5月31日止,可享受最長5年的延期納稅期。
由於底部條款的存在,政策搬遷的範圍較大。如果征收拆遷主體是政府;基於公共利益這兩個條件,拆遷項目基本可以納入政策性拆遷範圍。40號文件明確界定了公眾的利益,企業在收到搬遷公告時應及時確定拆遷項目的性質: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需求;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遞延納稅是指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費用,可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是在長達5年的搬遷年後,對搬遷補償款余額進行匯總、清算和納稅。
綜上所述,企業在取得拆遷補償款後,應明確自己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及時判斷是否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並了解上述涉稅事項的相關要求,以規避欠繳稅款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