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通路:他們壹開始能從事的行業不壹樣。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指南,中國的產業可分為四類:鼓勵、同意、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資。但是國內企業沒有這個要求。同樣,實踐中也有壹些企業,營業執照上寫的是內資公司,但是不能從事特定行業。這類公司往往由外資企業再投資,在行業監管方面由外資企業治理。這個部門屬於理論、法律、實踐脫節的問題。
3.投資:外資企業在中國投資還需要當地商委和特殊行業的批準,獲得批準後才能在未來繼續投資。在國外投資的時候,兩家公司的待遇基本相同,從管理流程上沒有區別。
4.設立和變更:在兩種設立工具方面,外商投資企業比較復雜,需要業務部分的審批。如果是特殊行業,需要相關部委的批準,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批準證書,然後辦理營業執照,需要很長時間。國內企業設立比較簡單。有變更時,外資企業通常需要審批機關重新審批,內資企業則不需要。
5.外匯:壹般來說,國內企業開立外匯賬戶必須經過外管局批準,但外資企業開立外幣賬戶有很大優勢。您可以開立多種類型的外匯賬戶,無需預先批準。尤其是在國外借款,外資企業還是有優勢的,不需要前置審批。國內企業需要審批。
6.牌照:與準入政策相關,即使很多行業沒有明確限制外資業務,但外資企業在審批過程中比內資企業更麻煩。變化也是加倍的麻煩。
7.上市發債:目前外資企業不能在國內上市,也不能公開發債。雖然國內政策上說要慢慢鋪開,鼓勵。
8.勞動:目前外資企業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後,需要到地方的勞動部分進行見證。國內公司不需要。主要的法律特征是企業的所有資本都歸外國投資者所有。
擴展數據:
外資企業是獨立的經濟實體,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就組織形式而言,外資企業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具有法人資格的外資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其組織形式壹般為有限責任公司。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不形成法人組織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采取合夥和個人獨資的形式。這裏的合夥是指由兩個以上外國法人或者自然人出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其法律依據類比適用《民法通則》關於個人合夥和企業聯營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外國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投資企業類型選擇法是指投資者根據稅法的稅收優惠規定,通過選擇企業類型來減輕稅收負擔的方法。中國企業按投資來源可分為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分別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同壹類型的企業,內部組織形式不同,稅收政策也不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國內企業
百度百科-外資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