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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在中國投資如何才能免稅?有什麽優惠政策?

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股份制企業如何享受定期減免稅?

對於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外商投資企業改組或與其他企業合並成為股份制企業,原外商投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註銷登記,新組成的股份制企業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 第壹,原外商投資企業依照規定,對其資產重估進行了稅務處理。 第二,原外商投資企業的實際經營期未達到稅法規定的可以享受有關定期減免稅優惠的經營期限的,已按第八條規定補繳了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不符合以蔔條件的新組成的股份制企業不得重新享受第八條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優惠。但原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第八條的規定可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尚未開始或者尚未期滿的新組成的股份制企業可以依照稅法規定繼續享受上述稅收優惠至期滿。

(2)外商投資企業或外國投資者作為股東投資成立的股份制企業,可以依照第八條的規定享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21.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再投資退稅按其投資方式分為哪兩種優惠處理辦法?

再投資退稅是對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中國境內企業的壹種優惠措施。

對再投資退稅有兩種優惠方法。具體是指:

壹是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的稅款。

二是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海南經濟特區當期基礎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

所謂“經營期”,是指外國投資者從再投資資金的實際投入之日起計算。對再投資開辦的新企業,從新辦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起計算。

22.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如何計算再投資退稅額?

再投資應退稅額外負擔=再投資額÷(l-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與地方所得稅稅率之和)×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退稅率

這裏需要作幾點解釋:

(1)公式中“原實際適用的稅率”是指分得的稅後利潤當年實際是按多少稅率計算繳稅的,如果當年還享受減稅優惠,那麽,實際運用的稅率還應包括按規定的比例減稅的因素,以真實體現該再投資額當年實際繳納的稅款。

(2)退稅率是指按上述(壹)、(二)項規定分別適用的40%或100%。

由外國投資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資公司,而且專門從事投資業務的企業,將從外商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利潤(股息),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可視同外國投資者,享受再投資退稅優惠。

例:內地某中外合資經營的化工企業,中外雙方的股權比例為6:4。1996年該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元,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所得稅後應分配到利潤中的75%直接增加到該企業的註冊資本。請計算企業1997年應納所得稅和再投資退稅額。

解:

(1)應納企業所得稅=200×30%=60(萬元)

(2)應納地方所得稅=200×3%=6(萬元)

(3)企業稅後利潤=200―60―6=134(萬元)

(4)外國投資者分得的稅後利潤=134×40%=53.6(萬元)

(5)增加的註冊資本=53.6×75%=40.2(萬元)

(6)再投資退稅額=40.2÷(1-33%)×30%×40%=7.2(萬元)

23.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應怎樣對再投資退稅進行管理?

稅法所說的直接再投資,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從該企業取得的利潤在提取前直接用於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在提取後直接用於投資舉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

外國投資者將從外商投資企業或股份制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購買本企業股票(包括配股)或其他企業的股票的,不適用稅法有關再投資退稅的優惠規定。

(1)辦理再投資退稅的程序

①在依照稅法規定計算退稅時,外國投資者應當提供能夠確認其用於再投資利潤所屬年度的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由當地稅務機關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確定。提供再投資利潤所屬年度的證明,其目的壹是確認當年度是否享受減免稅,以確定實際適用的稅率;二是確認該再投資額確實是外國投資者從其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稅後利潤分得的。對於分得的免稅利潤再投資是不予退稅的;對於再投資是來源於其他方面的,如:借款所得、結算所得等,也是不予退稅的。

②外國投資者應當自其再投資資金實際投入之日起l年內,持載明其投資金額、投資期限的增資或者出資證明,向原納稅地的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③外國投資者依照前款規定申請再投資退稅時,應當提供審核確認部門出具的確認舉辦、擴建的企業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的證明。

(2)對再投資退稅的管理

①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或者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如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②外國投資者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的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3年內或在再投資資金投入後3年內,該企業均沒有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標準的,或者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或資金投入後3年內,該企業經考核不合格被撤銷先進技術企業稱號的,應當繳回已退稅款的60%。

③外國投資者異地再投資,應向原納稅地稅務機關申請退稅。原納稅地稅務機關按上述退稅程序辦理退稅時,應同時向接受再投資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寄送《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通知單》。再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要按上述管理規定對再投資實施情況進行審查認定,如果發現有再投資後經營期不滿5年撤出的,或者再投資新辦的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沒有達到規定標準的,外國投資者應按規定向接受再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全部繳回或部分繳回已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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