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外資轉內資稅務備案

外資轉內資稅務備案

(壹) 向外商投資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董事長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企業/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和被委托人的權限;

3.原審批機關同意股權轉讓、變更企業類別、撤消《批準證書》的批準文件(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屆滿的不需提交);

4.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關於投資者股權及企業類別變更的決議;

5.出讓方、受讓方及其他投資者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

6.原投資方簽署的關於中止原企業合同、章程的協議;

7.海關、稅務部門的完稅證明;

8.營業執照的正、副本原件及符合內資企業名稱管理規定的公司印章;

9.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

(二) 向內資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企業/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企業/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和被委托人的權限;

3修改後的公司章程;

4.股權轉讓協議;

5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該企業註冊資本金到位情況的審計報告;

6.公司股東資格證明;

7.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文件;

8.屬於國有資產轉讓,須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文件;

9.原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復件印(加蓋原登記機關印章);

10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1、外資在新稅法實施前主要享受的稅收優惠系《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第壹款和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優惠。

2、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依照外資所得稅法第八條第壹款和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已經得到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經營期不滿規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以外,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3、根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國稅發[1997]71號)第五條的規定,合並、分立、股權重組後的企業,其內外資股權比例不符合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規定比例的,除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以外,不再繼續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的所得稅法律、法規,而應按照內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法律、法規進行稅務處理。同時,對重組前的企業根據稅法第八條規定已享受的定期減免稅,應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1)凡重組前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持有的股權,在企業重組業務中沒有退出,而是已並入或分入合並、分立後的企業或者保留在股權重組後的企業的,不論重組前的企業經營期長短,均不適用稅法第八條關於補繳已免征、減征的稅款的規定。

(2)凡重組前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在企業重組業務中,將其持有的股權退出或轉讓給國內投資者的,重組前的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適用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規定年限的,應依照稅法第八條的規定,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4、根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原有若幹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後有關事項處理的通知》(國稅發[2008]23號)第三條的相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2008年後,企業生產經營業務性質或經營期發生變化,導致其不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條件的,仍應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補繳其此前(包括在優惠過渡期內)已經享受的定期減免稅稅款。

  • 上一篇:2017房屋租賃稅率是多少
  • 下一篇:北京平安貸款地址北京平安貸款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