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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稅價格和關稅是成本嗎?

法律分析:是的,出口稅不包括在完稅價格中。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貨物的成交價格、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境內出口地點之前的運費及相關費用和保險費為基礎確定。我國關稅的基本計稅方法主要是從量稅和從價稅,這也是國際上常用的計稅標準。從價稅是以進出口商品的價格為基礎的。計稅時,以貨物價格乘以稅率得出應納稅額。正是由於進出口貨物價格是計稅依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確定是實施關稅政策的重要環節,是能夠直接影響關稅負擔的重要因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五十三條海關對依法允許進出口的貨物和進出境物品征收關稅。

第六十二條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放行後,海關發現少征稅款或者漏征稅款的,應當自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或者放行貨物、物品之日起1年內補征稅款。因納稅義務人違規造成少繳、漏繳的,海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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