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稅憑證是指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扣繳義務人代扣或代收稅款時,向納稅人開具的、證明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書面憑證。完稅憑證是全面反映稅收征納情況的書面文件。完稅憑證既是納稅單位和個人履行納稅義務的合法憑證,又是稅務機關進行稅收會計和統計核算、監督的原始憑證。
完稅憑證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1、納稅人部分包括納稅單位和個人的名稱、地址、開戶銀行、賬戶、電話、經濟性質、隸屬關系等。
2、稅源部分包括稅種、類別、產品名稱、計稅單位、計稅數量、計稅單價、計稅總值、營業額、所得額、銷售收入額、所得稅額、稅率等。
3、稅收部分包括應納稅額、總計金額、扣除金額、應納所得稅額、減征或抵免稅額、附加收入、滯納金、預算科目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四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