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不能查到被執行人的財產,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法院壹般會采取必須的調查手段,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壹、民事訴訟中因發生法定事由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如果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1、如果確實沒有可執行的財產,那法院就會終止執行。
2、如果發現了被執行人取得了新的財產,可以再向法院申請。
二、法院不去查找被執行人的資料是因為在民事訴訟中,壹般是誰主張,誰舉證。法院是中立地位,除非經壹方申請,不會主動的收集證據。
三、法院終止執行是合法的,法院作出終止執行後,應當時刻關註被執行人極其財產的去向,已經發現被執行人行蹤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隱匿的地點,首先要收集相關證據,有了相關證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四、民事訴訟的原則是誰主張誰就負有舉證責任,所以,要求人民法院執行被告的財產,必須有相關被告具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五、如果被告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可執行的財產被隱匿,尚未發現,都必須有申請人提供相關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據,除非申請人本人依法無權調取的證據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調取外,都必須由主張權利的申請人自己收集並提供證據。
申請人如何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
(壹)、金錢的查找
金錢給付案件的執行,首先考慮的執行方法是給付金錢,簡便易行。然後才考慮等值物的執行。金錢的查找,在這裏主要是指查找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到期債權、在有關單位尚未支取的收入、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和紅利等收入。
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票、在中外合資、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等。現以查找銀行存款為例,簡述幾種查找途經。查找銀行存款,關鍵是查明被執行人在銀行的存款帳戶、帳號。然後才能適用查詢、凍結、劃撥的執行措施。
1、由當事人提供帳戶、帳號。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之間在經濟往來中關系密切,往來資金也基本是通過銀行結算,可以從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以及往來的信件、電傳、電報文稿中查取。
2、到人民銀行查詢被執行人的帳戶、帳號。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開戶由人民銀行統壹管理。因此,可到當地人民銀行查詢。
3、到被執行人轄區的工商、稅務部門查詢被執行人的帳戶、帳號。企事業單位在工商和稅務部門都有檔案。工商檔案中的開業登記和稅務檔案中的稅務登記都有帳戶、帳號的記載,特別是交稅款時都是通過銀行繳納,查取的帳戶、帳號多是正常使用的。
4、利用被執行人交納的水、電、保險、郵電等費用,到相關的管理部門查找帳戶、帳號。
5、從被執行人的會計帳簿中查找帳戶、帳號。如果被執行人拒絕提供,可依法搜查財務部門,但搜查和查閱帳簿工作壹定要迅速,防止被執行人與開戶行串通,轉移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