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完稅憑證的作用
完稅證明是稅務機關向納稅人開具的法律憑證,具有法律效力。它不僅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憑證,也是稅務機關進行稅收管理和監督的重要依據。完稅憑證詳細記錄了納稅人的納稅信息,對保證稅收征收的公平、公正、透明具有重要意義。
二。開具完稅證明的要求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的有關規定,應根據納稅人的納稅情況分別開具完稅憑證。這意味著納稅人每次繳稅後都要拿到相應的完稅憑證。如果納稅人全年多次納稅,需要取得多張完稅憑證,而不是在壹張完稅憑證上匯總全年的納稅情況。
三、完稅憑證的保存和使用
納稅人應妥善保管各種完稅憑證,以備查驗和使用。完稅憑證是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退稅、抵扣等納稅活動的重要依據。如果納稅人在壹張完稅憑證上匯總全年的稅款,在上述納稅活動中,將無法準確核對和使用每張憑證上的信息,給稅收管理帶來不便。
四。完稅憑證的不可替代性
每張完稅憑證都有其唯壹的編號和信息,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納稅行為的具體記錄。因此,完稅憑證不能相互替代或合並。如果納稅人試圖將全年的稅款集中在壹張完稅憑證上,那麽這張憑證就不能真實反映納稅人的實際納稅情況,違反了稅收征管規定。
總而言之:
完稅證明是納稅人每次完成納稅後,由稅務機關開具的證明,用於證明納稅人已按規定繳納稅款。完稅憑證不能全年匯總。每張完稅憑證都詳細記錄了納稅人的納稅信息,具有唯壹的編號和信息,是納稅人申報和核對其稅款的重要依據。納稅人應妥善保管各種完稅憑證,以備查驗和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34條規定:
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