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召集的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不受前款規定的時間限制。第五條 公民申請旁聽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應當持本人身份證和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介紹信於會議召開3日前,到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辦理登記,領取旁聽證。
路途較遠或者交通不便的可以在會議召開5日前,以信函或者傳真形式提交申請和身份證、介紹信復印件,經同意後,在會議召開前,持申請材料到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辦理登記,領取旁聽證。
旁聽證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根據公民的申請順序發放。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次可以允許20名以下公民旁聽;常務委員會會議每次可以允許8名以下公民旁聽。第七條 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設立旁聽席。旁聽公民應當佩戴旁聽證,在旁聽席位就座,遵守會場紀律和《旁聽須知》。《旁聽須知》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制定。
旁聽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旁聽公民承擔。第八條 旁聽公民對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審議、討論的主要事項有意見的,可以在會場外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秘書處或者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反映。
省人民代表大會秘書處或者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應當安排工作人員聯系旁聽公民;對旁聽公民提出的重要意見、建議,可以以會議簡報形式反映。第九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大常委會法律法規工作室解釋。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