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關於法律、法令條文本身需要進壹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用法令加以規定。
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於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決定。 [編輯本段]〖立案庭〗 1、對最高人民法院辦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立案。其中,對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類第壹、二審案件,死刑復核案件以及請示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領導和領導機關批辦轉辦的各類申訴、申請再審案件,不服高級人民法院裁判的知識產權、海事、行政、執行、賠償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登記立案後轉有關庭(辦)處理。
2、審查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審查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復查駁回、再審改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認為申訴無理的,予以駁回;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審判監督庭審查處理。
3、審查處理未經高級人民法院復查、再審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對其中少數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審判監督庭處理。
4、審查處理未經高級人民法院復查、再審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海事、行政、執行、賠償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對其中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有關庭(辦)處理。
5、處理非訴來信、采訪。
6、審理管轄爭議案件。
7、處理司法救助申請事宜。
8、對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限流程管理。 [編輯本段]〖刑事審判第壹庭〗 1、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軍人違反職責罪等第壹、二審案件,復核死刑案件。
2、審理相關的涉外內審案件。
3、審理涉外移管案件。
4、審理相關的因特殊情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復核案件;審理因特殊情況假釋的復核案件。
5、處理相關的死刑喊冤案件。
6、審查死刑備案材料。
7、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
8、指導全國法院的減刑、假釋工作。 [編輯本段]〖刑事審判第二庭〗 1、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汙賄賂罪、瀆職罪等第壹、二審案件,復核死刑案件。
2、審理相關的因特殊情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復核案件。
3、處理相關的死刑喊冤案件。
4、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 [編輯本段]〖民事審判第壹庭〗 1、審判第壹、二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包括房屋買賣、租賃、預售、按揭、開發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案件,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動產相鄰關系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灘塗、鐵路、機場、公路、橋梁、港口、堤壩等不動產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產及其他不動產為抵押的合同,其性質以主合同性質確定);農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侵權案件。
2、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
3、審理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
4、辦理相關的申請復議案件。
5、審批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6、指導人民法庭工作。 [編輯本段]〖民事審判第二庭〗 1、審判第壹、二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審判第壹、二審國內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案件。
2、審理申請撤銷國內仲裁的案件。
3、辦理相關的申請復議案件。
4、審批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編輯本段]〖民事審判第三庭〗 1、審判第壹、二審著作權(包括計算機軟件)、商標權、專利權、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以及科技成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案件。
2、審查處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識產權申請再審案件以及少數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識產權申請再審案件。
3、辦理知識產權申請復議案件。
4、審批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編輯本段]〖民事審判第四庭〗 1、審判第壹、二審海事案件。
2、審判第壹、二審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和侵權涉外、涉港澳臺案件;審判第壹、二審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涉外、涉港澳臺案件;審判第壹、二審信用證案件。
3、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
4、審查有關涉外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
5、審查處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請再審的案件及少數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級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請再審的案件、海事行政案件和有關海事扣船執行案件。
6、審批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編輯本段]〖行政審判庭〗 1、審判第壹、二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
2、審查處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訴案件及少數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層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訴案件。
3、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
4、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
5、審批高級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編輯本段]〖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l、依法辦理應由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
2、審查處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的賠償申訴案件及少數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的賠償申訴案件。
3、辦理賠償委員會日常事務,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 [編輯本段]〖審判監督庭〗 1、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本院各類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審判高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改判死刑,報請本院核準的刑事案件;依法核準因被告人在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刑的案件。
2、審查處理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各類案件;審查處理經高級人民法院復查駁回或者再審改判,仍繼續向本院申訴、申請再審,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案件;審查處理雖未經高級人民法院復查、但立案庭認為原審裁判符合立案條件的少數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案件。
3、審查處理院領導、領導機關交辦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類案件,以及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案件。
4、審批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再審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編輯本段]〖執行局〗 1、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壹審生效法律文書及法律規定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必要時組織或參加下級法院重大疑難案件的執行工作。
2、辦理當事人對高級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不服,按照民訴法的規定向本院申請復議的案件。
3、審查、監督立案庭移送的當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各級人民法院執行案件過程中存在違法執行或消極執行問題的執行案件。
4、協調處理法院間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案件;協調處理執行過程中突發的暴力抗法事件;協調處理高級人民法院報送的執行法院與公安、檢察、工商、銀行、稅務、海關、部隊等有關部門或其他執法機關在執行過程中發生沖突的案件。
5、組織全國法院統壹的執行行動。 [編輯本段]〖研究室〗 1、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開展總結審判經驗的調研及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事項。
2、起草司法解釋及有關組織、協調、編纂等工作。
3、起草綜合性文件、報告。
4、負責司法統計。
5、負責宏觀調查研究工作。
6、參與立法活動,研究、征集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
7、對下級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提出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答復。
8、辦理或協調辦理涉港、澳、臺的法律事務。
9、指導少年法庭工作。
10、辦理人權方面的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