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納入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應提取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養路費、客貨水運附加、公路運輸管理費、交通建設專項資金、車輛通行費、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對屬於省統收統支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應提取的3%部分,由省財政廳負責提取、劃轉。各市、地、縣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應提取的3%部分,由當地財政部門負責提取、劃轉。
(二)凡有銷售收入和營業收入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按其上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其中,銀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險公司按上年保費收入的0.4‰征收;各類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年業務收入的0.6‰征收。具體征收工作由各級地稅部門負責。
(三)行政、事業單位(包括中央駐皖行政事業單位)職工,每人每年交納20元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征收。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三資企業等各類企業(包括中央在皖企業)在崗職工,每人每年交納20年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地稅部門負責征收。
(四)新征用(含劃撥)的各項建設用地,每公頃征收7500元(每畝征收500元)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由用地單位在建設用地批準文件下發之前繳納,由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所屬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征收。
(五)我省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合肥、蕪湖、安慶、淮南、蚌埠、阜陽等六個城市,每年要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15%的資金,納入當地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由六個城市的財政部門負責劃轉。其他有防洪任務的城市,可比照辦理,具體辦法由當地政府確定,並報上壹級政府備案。第三條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首先要用於現有的水利工程建設。具體使用範圍:省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地方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地方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重點防洪城市的防洪設施建設;重點水利工程維護;經省政府批準的其他水利工程項目。第四條 水利建設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和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性基金管理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各級掌握使用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每年年初由水利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基金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撥付資金。其中用於現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要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安排使用。第五條 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計劃部門要對地方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嚴格審查。年終,各級水利部門應按財政隸屬關系,分別編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支決算報表;屬於基本建設的支出,還應按規定編制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第六條 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管理權限屬於省人民政府。除經民政部門認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居民,免征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外,任何應交納的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拒交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任何地方和部門無權批準減、免、緩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調整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範圍和標準、改變征收對象;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各級財政、地稅、計劃、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違者要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