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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行為,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以下簡稱收費票據),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收費單位)按照主管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向管理和服務對象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時出具的收據。

收費票據是收費單位財務收支的合法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物價、審計、稅務部門監督檢查的依據。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收費票據的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管理權限負責收費票據的監督管理。第四條價格、審計、公安、稅務等主管部門和收費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收費票據管理工作。第二章收費票據的種類和適用範圍第五條收費票據分為普通收費票據和專用收費票據。

通用通行費票據是指能夠滿足通用收費特征的通用通行費票據。專用收費票據是指為特定收費項目設置的具有特定格式要求的收費票據。

收費票據的具體種類、聯次、內容、式樣和規格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第六條收費票據適用於不征收營業稅,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性、事業性收費和基金(含專項基金及附加)項目。

凡涉及征收營業稅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項目,均應納入稅收管理、稅務登記和使用稅務發票。第三章收費票據的印制第七條收費票據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由指定的印制企業印制,同時套印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專用章。第八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委托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省級主管部門印制部分專用票據。

受行署委托印制專用收費票據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指定印刷企業印制套印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監制章,並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委托印制專用收費票據的,省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在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刷,並套印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監制章。第九條中央駐皖單位按規定使用中央主管部門統壹印制的收費票據的,由單位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中央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票據格式和內容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壹印制,駐皖單位向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領。經審核同意後,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制票據,並套印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專用章。第十條收費票據專用章和監制章的式樣、規格和印刷顏色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收費票據專用章或者監制章。第十壹條收費票據印刷企業應當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的名稱、樣式、數量、編號等印制收費票據,並制定收費票據和收費票據專用章或者監制章的保管辦法,不得將收費票據印刷業務委托或者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收費票據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壹印制,印刷企業應當定期匯總並向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收費票據的印制情況。受行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委托印制專用票據的,印制企業應當定期向行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報告票據印制情況,行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匯總後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第十二條專用收費票據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行署、區委托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公布,接受社會各方面的監督。第十三條禁止偽造和擅自印制票據。第四章收費票據的開具、購買、使用、保管和銷毀第十四條普通收費票據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開具,專用收費票據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省級業務主管部門開具。第十五條收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申領收費票據,並提供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和財務印章或者收費專用章的印模。審核後,發給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收費票據。

收費單位的財務機構憑收費票據準購證和單位介紹信,到財政部門或省級業務主管部門領取和購買收費票據。收費單位非獨立核算收費機構使用的收費票據,應當向本單位財務機構收取。

除國家或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另有規定外,中央駐皖單位和省直各部門駐各地單位應當統壹購買和購買其使用的收費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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