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網紅主播以獨立身份工作。網紅主播可以跟主播平臺簽訂合作協議,雙方就是勞務關系而不是雇傭關系。直播收入就屬於主播的勞務報酬所得,平臺應該按照勞務報酬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支付勞務報酬時,應當索取發票,相應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應當依法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
二、網紅主播成立個人工作室。網紅主播以個人工作室的名義提供直播服務,工作室壹般屬於個人獨資企業或個人合夥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取得的各種收入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
三、網紅主播和經紀公司簽約。網紅主播若是跟直播平臺沒有直接的關系,可以與經紀公司簽訂協議。但是與經紀公司的關系取決於協議的形式。
1)簽訂勞動合同:經紀公司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預扣個稅。
2)簽訂勞務協議: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預扣個稅,同時網紅主播還需要到稅務機關開具發票,依法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
四、網紅主播和直播平臺簽訂勞動合同。網紅主播可以和直播平臺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就成為了雇傭關系。在這種情況下,網紅進行直播就是工作內容的壹部分,取得的收入屬於直播平臺所有,直播平臺給主播的結算均作為工資薪酬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