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網上搶紅包不包括個人,所以個人在微信上搶紅包不用交稅。我整理了壹下微信紅包的具體內容。我們來看看什麽情況下企業微信紅包要交20%的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布公告,對2018年個稅法修訂前原屬於“其他所得”的部分稅目進行調整,明確網絡紅包等所得是否需要征稅。
根據公告,網絡紅包納入贈與範圍,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20%個人所得稅。但是,並不是所有在網上搶到的紅包都需要征稅。此次調整僅限於企業向個人發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友互贈的網絡紅包。
企業在業務推廣、廣告宣傳等活動中,隨意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等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所得稅按“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但是,消費券、代金券、代金券、優惠券等禮品。不包括價格折扣或企業給予的折扣。
有專業人士分析,某商家在電商平臺開展促銷活動,通過APP(應用)向用戶發放65438+萬元紅包,按照規定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發放網絡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所以,商家發放654.38+萬元紅包的問題,有兩種解決方式。壹種是商家承擔稅款,65438+萬元降為稅前金額125萬元,以“偶然所得”代扣稅款,商家實際發放紅包65438+萬元;二是廣大用戶承擔稅款,商家代扣代繳2萬元稅款,扣除稅款後發放8萬元紅包。
根據規定,天貓、JD.COM等電商平臺在“雙11”“6?18”期間,因個人購買本企業的商品或服務並達到壹定金額,由企業返還全額減活動,屬於企業提供商品(產品)或服務的價格折扣或折讓,不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