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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個體工商戶管理規定(2001修改)

第壹條 為加強對個體經營活動的管理,維護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個體經濟的發展,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個體工商戶的管理。第三條 個體工商戶是指生產資料為個人或者家庭所有,以個人或者家庭勞動為主要形式,經營所得由個人或者家庭支配,並依法核準登記的經營者。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個體工商戶的行政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個體工商戶進行管理、監督和指導。第五條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均可在本市申請從事個體經營:

(壹)年滿十六周歲的城鎮無業人員、農村村民;

(二)轉業、退伍軍人及大中專畢業生;

(三)離休、退休和辭職、辭退人員;

(四)經所在單位批準的停薪留職和下崗人員;

(五)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

(六)有身份證和暫住戶口及鄉鎮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證明的外地人員;

(七)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第六條 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應當持個人身份證明和申請書等有關證件到經營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發給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申請從事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實行專項審批或者許可證制度的行業,需持專項審批手續或者許可證辦理核準登記。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應當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作出審核決定。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或臨時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八條 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押、沒收或吊銷。第九條 個體工商戶領取營業執照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繳納稅、費。

榮譽軍人、烈屬、生活有困難的鰥寡老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減免有關收費。殘疾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繳納稅、費,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統籌解決。

個體工商戶的合法經營場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因城市規劃建設需要拆遷時,應當按照《濟南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安置和補償。第十壹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從事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的經營活動,可以壹業為主,兼營他業,任何單位不得加以限制。第十二條 鼓勵個體工商戶承包、租賃、收買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與境外、國外企業從事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和國家允許的邊境貿易;通過代理經營進出口業務;到境外、國外經商、辦企業。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使用字號名稱可以冠以經營所在地的縣(市、區)名稱。

對生產名優特新產品、出口創匯產品、傳統工藝品、專利產品或者註冊資金在十萬元以上的個體工商戶,由本人申請,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其使用的字號名稱,可以冠以“濟南”或“濟南市”字樣。第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招用從業人員,應當依法簽定勞動合同,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第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及從業人員應當按規定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到其他經濟組織就業後,其社會養老保險手續予以接轉,工齡和投保時限連續計算。第十六條 轉業、退伍軍人,大中專畢業生,辭職、辭退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其勞動人事關系及檔案可由當地勞動人事服務機構負責管理。第十七條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外地來濟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具備落戶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山東省地方城鎮居民戶口。

取得山東省地方城鎮居民戶口的人員,在糧油供應、勞動就業、計劃生育、辦理證照、子女入托、入學、服兵役等方面,與當地居民有同等權利與義務。第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以合法財產作抵押或者以其他擔保方式申請貸款時,符合貸款條件的,金融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貸款。第十九條 鼓勵個體工商戶在國內外申請商標註冊,開展廣告宣傳,爭創著名商標和馳名商標。第二十條 對個體工商戶的產品和技術,個人申請鑒定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鑒定,鑒定合格的,發給相應的證書。

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申請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按照國家規定由有關評審機構組織評審,合格者發給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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