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工委全稱?
壹般指人大財經工作委員會。
主要職責是檢查有關財政、經濟、統計、審計、工商、稅務、金融、物價、農、林、水、電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壹般縣級財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審議縣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縣人大常委會交付的有關議案,向縣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縣人大常委會提出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同委員會有關的決議決定草案、議案。
2.協助縣人大常委會開展監督工作,組織對委員會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縣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決定決議落實情況、有關專項工作開展情況實施監督,組織開展相關執法檢查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3.審議縣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縣人大常委會及其主任會議交付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復,並向縣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縣人大常委會及其主任會議提出報告。
4.對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草案以及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審查,向縣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5.協助縣人大常委會對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對規劃調整方案進行審查,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6.對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以及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審查,向縣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7.協助縣人大常委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本年度及上壹階段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調查報告;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調整方案進行審查,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8.對全縣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壹年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對全縣總預算草案及上壹年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查,向縣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9.協助縣人大常委會對全縣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本年度上壹階段全縣預算執行情況的調查報告。
10.對全縣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對全縣預算調整方案草案進行審查,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11.對全縣決算草案進行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12.協助縣人大常委會對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對各整改責任單位整改情況進行督查。
13.協助縣人大常委會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14.協助縣人大常委會對全縣各級政府債務進行監督。
15.協助縣人大常委會對縣級重大投資項目進行監督。
16.協助縣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做好與委員會有關的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
17.對全國、省、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交付征求意見的同本委員會有關的法律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18.根據工作需要,聯系有關的縣人大代表,辦理和督促辦理縣人大代表提出的涉財政經濟方面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19.辦理縣人大及其常委會、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承辦上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上級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2021國家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提高中央財政資金使用績效,促進服務業加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有關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要求及產業發展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央財政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公***財政預算資金中安排的專項用於支持現代商品流通發展、促進現代服務業公***服務體系建設的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會同商務、工商、科技、供銷合作、知識產權等有關行業、產業的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業務主管部門)管理。財政部和業務主管部門分別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壹)財政部負責提出年度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和範圍、資金額度;審核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預算初步建議;下達預算及撥付資金;對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提出具體工作方案及預算初步建議;會同財政部對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公開、擇優、規範、實效原則,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資金支持範圍和支持方式
第五條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創新現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現代服務業公***服務體系,推動流通產業結構調整,促進城鄉市場發展,擴大國內消費。具體包括:
(壹)電子商務、現代物流、科技服務、環保服務、信息服務、廣告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等現代服務業。
(二)養老服務、健康服務、家政服務等民生服務業。
(三)農村生產、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務體系建設。
(四)全國跨區域農產品流通網絡建設。
(五)現代服務業的區域性綜合試點。
(六)規範商貿流通業的市場環境,建設維護誠信等制度體系。
(七)財政部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相關領域。
第六條專項資金優先采取股權投資、建立產業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市場化方式,對符合要求的企業和單位予以支持,也可采取貸款貼息、財政補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條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上述支持範圍的項目建設支出,不得用於征地拆遷、人員經費等經常性開支以及提取工作經費。
第三章資金分配方式
第八條專項資金原則上以因素法分配,確需考慮專業規劃布局、項目特點的,采取項目法分配。
第九條因素法分配資金主要依據產業行業布局、支持重點、各地區相關發展指標、工作基礎、及當年預算規模、以前年度資金使用情況、地方財力等因素,經測算後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條項目法分配資金通過專家評審、競爭性談判、招標等方式選拔,專項資金安排到符合要求的企業或單位。
第十壹條需要選擇試點地區時,試點地區以有關專業規劃布局或專家評審、競爭擇優等方式統籌確定。
第四章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每年4月30日前,財政部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視業務需要及工作基礎,印發工作通知,明確當年專項資金的實施目的、基本原則、主要任務、中央財政資金支持重點及工作要求等具體內容。
第十三條符合工作要求及條件的地區,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間內,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財政部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報送本省實施方案。
第十四條財政部按照預算管理程序,對各省報送的實施方案、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預算初步建議進行審核後,於每年6月15日前將專項資金全部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省級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後,應當在7月15日前全部下達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下達的專項資金額度及工作通知要求,結合前期報送的實施方案,制定資金使用具體方案,於資金下達三個月內報財政部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績效目標、具體項目、項目總投資、項目資金來源、主要建設內容、建設地點、項目開竣工期限等。
第十七條專項資金安排意見備案前應通過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方可上報並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安排意見備案後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將項目調整情況及調整原因報財政部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與地方財政資金以及中央財政其他資金的統籌使用,對中央財政其他資金已經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原則上不再支持。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預算管理及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等有關規定,加強專項資金支付管理,確保專項資金及時、有效、安全支付。
第二十壹條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資金管理有關規定以及有關業務指導文件要求,加強對項目建設的監管並及時驗收,於每年1月底前報送上年度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及績效情況總結。
第二十二條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壹)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按照有關規定已取得開展相關業務的資格;
(三)主營業務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支持範圍,業務模式明確,人才資源具備,經營能力突出;
(四)建立了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近五年來無違法違紀行為,信用記錄良好。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獲得專項資金的企業、單位收到資金後,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並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加強對專項資金安排使用情況績效評價,評價重點是預算執行進度、項目建設實施情況、項目社會及經濟效益等。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對項目執行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財政部將不定期抽查。對於截留、擠占、挪用、騙取專項資金等違法行為,壹經查實,財政部將收回已安排的專項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省級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備案。
實施細則應進壹步明確資金支持範圍、支持方式、列支範圍、項目實施單位遴選條件、遴選程序、資金支付方式和進度、預算執行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及信息公開等內容,突出可操作性和實效性。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農村物流服務體系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_2009_228號)、《中小商貿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_2009_229號)、《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_2009_630號)以及《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_2013_46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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