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財政部門向同級各部門批復預算情況,預算執行中預算調整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預算收入征收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征收應征預算收入情況;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預算收入退庫情況;
(四)財政部門按預算和用款計劃、預算級次和程序以及用款單位的用款進度撥付預算支出資金情況,除抗災救災預撥等特殊情況外,有無未經批準超預算、無預算撥款;
(五)國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預算支出撥付情況;
(六)預備費使用情況;
(七)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管理國內外債務及還本付息情況;
(八)依照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撥付補助下級財政支出資金和辦理結算情況;
(九)依法應當進行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第五條 對本級各部門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壹)有關部門向所屬單位批復預算和預算變化情況;
(二)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單位上繳預算資金情況;
(三)預算支出執行情況;
(四)預算支出的事業成果和資金使用效益;
(五)預算資金管理制度;
(六)依法應當進行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第六條 對本級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壹)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財政部門的規定,管理、使用預算外資金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及其他專項基金情況;
(二)其他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財政部門的規定,管理、使用預算外資金、有償使用資金及其他專項基金情況。第七條 財政收支審計實行上級審計監督和同級審計監督相結合的審計監督制度。對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以同級審計為主。第八條 各級審計機關可以在預算年度內,對預算收支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在每壹預算年度終了後,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
各級審計機關每年第二季度向本級政府和上壹級審計機關提出對上壹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
各級審計機關每年於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本級決算草案前,受本級政府的委托,提出對上壹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第九條 各級審計機關有權對與本級財政收支有關的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包括中央駐皖單位)進行調查。第十條 財政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應向同級審計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壹)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的本級預算和財政部門向本級各部門批復的預算,稅務部門的年度收入計劃,以及本級各部門向所屬各單位批復的預算;
(二)本級預算收支執行和稅務收入計劃完成情況月報、決算和年報,以及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收支情況;
(三)綜合性財稅工作統計年報,情況簡報,財政、預算、稅務、財務和會計等規章制度;
(四)本部門決算草案。第十壹條 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經本級人大常委會批準的決算,財政部門月、季、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在報送同級審計機關的同時報上壹級審計機關。第十二條 各級審計機關對財政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在組織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出具審計意見書或者作出審計決定,重大問題向本級政府提出處理建議。並抄報上壹級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下達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應抄報上壹級審計機關和財政稅務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