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基於互聯網的平臺中經營者數量眾多,交易信息復雜,相關部門難以實現直接有效的監管。因此,互聯網平臺經營者作為平臺的搭建者和數據信息的掌控者,有責任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監管部門”)和稅務部門提高監管效率。對此,10月19+1,2065438生效的《電子商務法》和《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作為平臺監管的重要法律依據,對平臺經營者分別制定了與市監管部門和稅務部門的配合義務。
但基於平臺數據涉及平臺本身、平臺內運營者、公眾等多重利益,平臺數據報送的義務與責任的邊界在哪裏?平臺履行數據報送義務是否需要平臺內運營方授權?如果出現數據安全問題,平臺該怎麽辦?
對此,本文對《電子商務法》和《管理辦法》中平臺經營者對市監管部門和稅務部門的報告義務進行了梳理和深入分析,明確了平臺經營者的信息報告義務和具體方式,引導平臺聚焦“報告”責任,合規健康發展。
01市監察部門提交義務要點
首先,提交身份信息。
根據《電子商務法》的規定,平臺經營者需要按照規定向市監管部門提交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登記為市場主體的經營者依法登記。
具體報送時間為每年65438+10月1至65438+10月15、7月1至7月15,報送對象為居住地省轄市監管部門。
第二,提交交易信息。
對於交易信息的提交,《管理辦法》規定,平臺經營者需要提交的信息是特定時間段、特定類別、特定區域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售量、銷售額;報送對象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總局授權的省級市監管部門。
第三,舉報違法行為。
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平臺經營者有義務向平臺所在地縣級上市監管部門舉報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
對此,平臺經營者需要對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或服務的相關信息進行檢查,並建立檢查監控制度,即壹旦發現平臺內的經營者及其銷售的商品或服務存在違規行為,平臺經營者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並保留相關記錄。
提供宣傳推廣、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虛擬主機、雲服務、網站設計制作等服務的經營者。對於網絡交易經營者,也有舉報違法行為的義務,應當及時協助市監管部門依法查處網絡交易違法行為,並按要求提供其掌握的相關數據和資料。
第四,協調措施。
除了上述提交義務,《電子商務法》和《管理辦法》還規定了平臺應當配合律師的措施,如配合市監管部門根據電子商務特點,為應當登記為市場主體的經營者提供登記便利;同時,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配合市監管部門,按規定提供平臺內經營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務、消費者支付、物流快遞、退貨、售後等交易信息以及與監督檢查、案件調查、事故處理、消費糾紛處理等監管執法活動相關的其他數據信息。
市監管部門還鼓勵平臺運營商以開放數據接口的形式建立信息自動上報機制。
02稅務部門的提交義務要點
平臺經營者需要向市監管部門提交的信息主要包括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和違法行為信息;需要向稅務機關提交的信息主要是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涉稅信息。但鑒於稅務機關有報送細則的義務,相應的管理辦法尚未出臺。
根據《電子商務法》,要求平臺經營者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涉稅信息;在合作措施上,平臺經營者應當提示依照本法規定不需要登記為市場主體的電子商務經營者辦理稅務登記。
評論03
壹是監管方向正確,職責分工要明確。無論是市監管部門還是稅務部門,真正有效實施市場主體/納稅人登記監管的前提是掌握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交易等相關信息,平臺經營者是其中最重要的。只有賦予平臺經營者及時提交或提供相關信息的法定義務,相關登記監管規定才能實現“靴子落地”。
但是,要求平臺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並不意味著相關政府職能可以“缺位”,使得平臺經營者成為監管部門“唯壹”的抓手。政府相關部門與平臺運營方的責任劃分要清晰明確,做到“不越位”或“不缺位”。在發揮平臺經營者協同監管作用的同時,加強對平臺自身及平臺內經營者的監管,形成高效有序的監管體系。
第二,監管規則應該足夠詳細,具有可操作性。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目前已經詳細規定了平臺經營者需要向市監管部門履行的報告義務,其中更為腳踏實地的規定是鼓勵采用自動報告模式,即“鼓勵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與市監管部門建立數據開放接口形式的信息自動報告機制”。只有真正開放接口,方便舉報,才能促使平臺對接,提高監管效率。
第三,平臺提交的數據安全風險不容忽視。平臺運營方的數據提交涉及政府、平臺本身、平臺內運營方和公眾等多重利益。在維護公共利益的同時,個人信息和企業信息的安全和利益保護不容忽視。因此,平臺提交/政府請求的數據的具體內容和範圍,數據提交/請求的具體標準化流程和方法,數據提交/請求的安全保障和責任邊界,都是目前需要明確和規範的問題。只有這樣,才能實現政府、平臺、公眾等多重利益的平衡。
第四,缺乏提交稅務信息的詳細規則。我們可以看到,目前除了電子商務法中提到的提交義務之外,並沒有相關的可操作的實施辦法或管理制度與之相匹配,而電子商務法中規定的提交義務又比較寬泛,缺乏實用性和可執行性,所以這壹點被歸為盲區。
相比之下,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於2020年7月發布了全球稅收申報框架,專門為平臺經營者制定了詳細的申報指南(即《平臺經營者向* * *奇數經濟(簡稱“MRDP”)賣家申報的示範規則》)。我們相信,稅務機關將很快從這些規則和指導方針中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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