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可以豁免個人。
網上搶紅包要交稅(在線中國)
收企業網絡紅包也要交個人所得稅。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於今年6月5438+10月1生效。為做好相關政策銜接,國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公告,明確稅法2018修訂前部分是否需要按照其他所得征稅項目進行調整,網絡紅包等所得是否需要征稅。公告顯示,網絡紅包納入贈與範圍,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20%個人所得稅。但是,並不是所有在網上搶到的紅包都需要征稅。此次調整僅限於企業向個人發放的帶有* *性質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友互贈的網絡紅包。
企業對偶然所得納稅。
近年來,網絡紅包已經成為壹種常見的營銷方式。很多企業通過發放網絡紅包開展促銷業務,壹些平臺也通過紅包刺激消費者重復消費。此外,由於操作方便,很多企業通過網絡紅包轉賬,甚至有的單位通過紅包發工資。
自2014春節微信紅包首次出現以來,搶紅包的熱潮愈演愈烈,吸引了眾多企業。現在搶紅包成了過節的必要條件。隨著人們新的支付習慣的培養,移動支付市場也蓬勃發展。
公告顯示,企業在業務推廣、廣告宣傳等活動中隨意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含網絡紅包),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等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所得稅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但企業贈送的消費券、代金券、抵押券、具有折扣性質的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據中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原按其他所得項目征稅的部分所得屬於偶然所得,調整為按偶然所得項目征稅,稅率為20%,與其他所得項目稅率相同,納稅人稅率不變。
商品折扣不征稅。
該規定列舉了銷售折扣、折扣的網絡紅包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例外情況。此外,需要征稅的網絡紅包包括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友捐贈的網絡紅包。
據專家分析,某經營者在電商平臺開展普及活動,通過APP(應用程序)向用戶發放65438+萬元紅包,並按規定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發放網絡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所以運營商發的654.38+萬元紅包有兩種解決方案。654.38+萬元償還稅前金額654.38+0.25萬元,偶然所得2.5萬元征稅。公司實際發放紅包65438+萬元。二是很多用戶承擔稅收,公司收稅2萬元,收稅後再發8萬元紅包。
根據規定,天貓、JD.COM等電子商務平臺在雙116.18期間發布的滿減活動,個人購買企業的商品和服務,達到壹定金額後由企業返還,屬於企業提供商品(產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折扣或者折讓,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填補逃稅漏洞
對企業發出的網絡紅包征稅,是規範企業經營行為,堵塞偷稅漏稅漏洞的必然行為。但是,到目前為止,由於沒有明確的標識,這種企業紅包是否應該征稅還存在爭議。有聲音說,企業紅包不利於稅收公平和收入公平,也為企業偷稅漏稅大開方便之門。
其實早在2065438+2005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就發布了《關於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明確規定了網絡紅包征稅問題,規定企業紅包需要征收,個人之間派發的紅包不需要征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表示,從性質上看,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是公告中所指的饋贈形式。因此,網絡紅包免稅政策按照公告規定的贈與稅收政策執行,即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具有* *性質,中獎者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隨著網絡紅包的使用越來越多,如何進行稅收監管?這已經成為壹個大問題。專家指出,紅包的發放和接受在技術上是有痕跡的,但發放紅包的目的很難控制,需要在制度和法律上嚴格規範。通過加強對網絡紅包的監管,偷稅漏稅、利益輸送無處不在。
網上搶紅包需要交稅嗎?應該多關註多壹些金融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