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稅種的報告期:
1.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在壹個月期滿後十五日內申報,壹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內納稅,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次月壹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匯算清繳上月應納稅款。
2.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預繳所得稅申報;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應當在年度終了後45日內,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所得稅申報表。
3、其他稅種,稅法有明確規定納稅申報期限的,按稅法規定的期限辦理。
4.稅法沒有明確規定納稅申報期限的,應當按照主管國稅機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的期限申報。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對納稅申報有如下規定:
(1)納稅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進行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通過郵件、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
(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辦理納稅申報。經批準延期辦理所需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款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在納稅期限內預繳稅款,並在批準的延期內進行稅款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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