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網約車平臺公司新規
1.申請從事網約車業務的,應當具備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網約車業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處理能力,具備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上信息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獲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和信息的條件。
2.網絡服務平臺的數據庫應當與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平臺相連接,服務器應當位於中國內地,具有符合要求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護技術措施。
3.網約車平臺公司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協議,提供支付結算服務。
4.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向企業註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準入信息、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涉及電信業務經營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5.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相關情況,通知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二、網約車新規
1.網約車應當使用7座及以下汽車,並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和緊急報警裝置。
2.車輛的具體標準和運營要求由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優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3.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申請,向符合條件並登記為預約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三、網約車司機新規
1,無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無12分記錄。
2.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申請,按照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進行核實,並按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並經審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在線出租車預約的發展歷程
2065438+2006年5月31日,教育部、國家語委發布《中國語言生活報告》(2016),“網上乘車”入選十大新詞。2065438+2006年7月28日,交通運輸部會同公安部等七部門頒布了《關於深化改革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2065438+2008年2月,交通運輸部辦公廳發布《互聯網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運行管理辦法》,指出互聯網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接收的運營信息數據在線保存期限不低於6個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運營管理辦法》自206543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