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罪、抗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出售發票罪。
危害稅收征管罪有哪些特點?
壹、危害稅收征管犯罪均為故意犯罪,且壹般情況下是直接故意,過失不能構成。從犯罪目的看,基本都是牟利性犯罪。
二、依據新《刑法》第二百壹十壹條的規定,除抗稅罪外,單位可以構成絕大多數危害稅收征管犯罪。
三、新《刑法》對危害稅收征管罪普遍規定了罰金刑,且都有罰金下限的規定,體現了充分利用經濟手段打擊牟利性犯罪的原則。
四、新《刑法》第212條對危害稅收征管犯罪規定了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優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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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零壹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