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處理條件: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2.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工商部門出具的稅務登記證。
4 .消防安全驗收證明或備案證明。
5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簡歷及學歷證書等資料。
6.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及復印件、簡歷及學歷信息。
7.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和安全設施的說明。
8.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辦理流程:
1.應用:
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當地安全監管部門提出申請,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出具。
2.現場核查:
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實地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批準,並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
3.變化:
申請人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提出換證申請並經審查合格的,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原發證期限截止前作出是否準予換證的決定,換發新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4.取消:
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註銷其相應許可證: (壹)死亡的;(2)解散;(三)許可證被吊銷的;(四)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五)危化品運輸證、購劇證、煙花運輸證被依法沒收銷毀。(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註銷的其他情形。
5.回顧:
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本條例施行通知之日起1年內組織復審。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劇購憑證、煙花爆竹道路運輸通行證、涉及公共安全的化學品儲存裝置及其專用車輛,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報審核,取得通行證後方可上路行駛;劇毒物品購銷合同和民用爆炸物品購銷合同的簽訂單位,應當在合同生效前報當地縣級人民公安機關備案;爆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開始生產前將作業人員名單報送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七)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除外。
以上是整理的相關知識,希望對妳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