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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是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簡稱。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於2012,21年5月提出,其法律依據是《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是化學貿易或其他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經營前,他們需要向安監局提交公司需要的品種或類別,提交相應的材料,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要求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應接受專業培訓並取得崗位資格;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最後,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才能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辦理如下:

材料準備:相關支持文件。

1.向所在地工商所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公司章程及驗資報告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填寫《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設立申請表》。

2、由所在縣(市)區安監局初審合格後,報兄弟市安監局審批,經市安監局局長辦公會批準後方可發放。

3.獲得營業執照。

4.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部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5、經審查批準發給危險化學品運輸許可證後,方可進行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6.取得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許可證後,允許攜帶易燃液體或者爆炸物品上路行駛。

7.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接受公安機關對其車輛的安全技術檢驗;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不得投入運營。

8.申請人應當在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後15個工作日內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9.經營水路客運班輪的單位應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通關材料:申請表、水路客運班輪運單、船舶所有權人或者經營人與船票銷售代理機構簽訂的有效協議復印件、客運合同原件(含開航前30日內的船票)。

10.從事水路貨物運輸的單位應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材料:申請表和水路貨物運輸運單。

11,申請人持1項、第2項規定的文件和本辦法第八條第壹款規定的資料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申請資質。

12、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決定。

13.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通知相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相應的資質證書。

14,申請人持有資質證書依法開展相關業務。

15.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公共利益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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