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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家費在哪個科目列支?是否可以免繳個稅?

安家費,即發放給離家外出做事的人作為家庭生活費用的款項。很多人不清楚這項安家費用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接下來深空網就跟大家詳解。

問:稅法規定,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可以免稅。

請問職工安家費有何範疇?公司聘用的外地技術員工,從外地搬遷的安家費用,每月補助3000元,是否可以免稅?另外,安家費在哪個科目列支?

答:《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繳個人所得稅。

參考《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業務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4]64號)第八條關於高等院校發放給高層次人才的安家費征免稅問題規定,對高等院校為引進高層次人才(包括院士、博士後、博士和副教授以上的專家)而發放的壹次性安家費,凡不超過5萬元的,暫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5萬元的,其超出部分可按簽約期限(不滿10年的按實際年限計算,超過10年的按10年計算)進行平均分攤計算。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可以免納個人所得稅。但根據目前了解的情況,國務院及其所屬部委均沒有相應的文件規定,所以現行規定對於個人取得的安家費無論是壹次還是分月取得均應合並當月工薪計征個人所得稅。如果個人能夠提供國家統壹規定發放安家費的標準的文件,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可以對按照文件標準發放的安家費予以稅前扣除,超過規定標準的應合並當月工薪計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按規定發生的安家費,屬於職工福利費的列支範圍,應列入職工福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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