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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會怎樣處理?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單位或個人違反國家稅收征收管理制度和發票管理制度,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以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1)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稅收管理制度和發票管理制度。對象限於兩種:壹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二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本案涉及的是第壹種情況。增值稅是以商品生產、流通和勞務服務各個環節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的壹種流轉稅,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減去當期進項稅額。增值稅是由銷售方來繳納的,因而進項稅額是由購貨方支付給銷售方的。這樣若能把“前道工序繳納的稅款”虛開得大大的,就能把本企業本應依法繳納的稅款減得小小的,如此,增值稅專用發票就變成犯罪對象。本罪對象之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既包括合法持有的、真的,也包括非法持有的、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本案存在前述二種情形。(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所謂虛開包括兩種情況:壹是無中生有,即在沒有任何實際商品交易的情況下,憑空填開貨名、數量、價款和銷項稅額等商品交易內容;二是以少報多,即在有壹定商品交易的情況下,填開發票時隨意改變貨名、虛增數量、價款和銷項稅額。本案主要涉及第壹種情況,即無中生有。具體的虛開行為包括四種,即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本案被告人陳某某主要是為他人虛開。(3)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單位和個人都可構成本罪。有的企業雖然有壹般納稅人資格,但實際上是通過欺騙、隱瞞、賄賂等方法非法手段取得的,對其實施虛開發票行為的,不能按單位犯罪處理。本案應屬個人構成犯罪情況。(4)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壹般具有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並非必須以此作為犯罪方面的要件。只要主觀上明知是虛開增值稅發票或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而故意虛開的,即符合本罪的主觀要件。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的法律規定主要是:(1)刑法第205條;(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幹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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