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格納的稅收原則可以概括為四大項九小點(也稱“四九終端原則”):
(1)財政政策的原則分為稅收充足原則和稅收彈性原則;
財政政策的原則是財政收入的原則。財政政策的原則可以具體分解為兩個方面:充足性原則和靈活性原則。瓦格納認為,稅收的主要目的是為政府所代表的國家籌集資金。因此,必須有足夠的稅收收入來保證這些支出的需要。這是充分性原則;同時,如果政府的支出需要增加(由於各種原因)或者政府除稅收以外的收入減少,就要依法或按性質增加稅收,即要有壹定的靈活性,以適應政府收支的變化。這是靈活性的原則。這壹原則要求它必須在稅收制度的設計中得到體現。
(2)國民經濟原則,分為稅源選擇原則和稅種選擇原則;
國民經濟原則是國家稅收要考慮對國民經濟的影響,要盡可能有利於資本的形成,培育稅源,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為此,他提出了兩個原則:稅源選擇和稅種選擇。稅源選擇的原則是選擇有利於保護稅收成本的稅源,以發展經濟。壹般來說,有三種稅源:收入、資本和財產。從整個經濟考慮,最好選擇收入作為稅源,如果以資本和財產作為稅源,稅收成本就會受損。但是,收入不能作為唯壹的稅源。如果國家的經濟、金融或社會政策需要,可以適當選擇壹些資本或財產作為稅源。稅種選擇的原則是在稅種的選擇上主要考慮稅收的最終負擔。因為這關系到國民經濟的分配,關系到稅負是否公平。瓦格納認為,稅法實際上不可能事先規定納稅主體,因為稅收負擔會在經濟交易中轉嫁。所以壹定要充分考慮稅收轉移的變化規律,最好選擇難以轉嫁或者有明確方向的稅種。但不排除必要時也可以適當采用轉移方向不明確的稅種,實現稅負公平。
(3)稅收公平原則,分為稅收普遍原則和稅收平等原則;
社會公平原則是指稅收負擔分配給納稅人時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原則。具體內容包括:(1)普遍征稅。瓦格納認為,社會中的所有人都必須納稅(都有納稅的義務),不能因為身份不同、地位特殊而成為例外。(2)稅負均等。瓦格納認為稅收負擔應該公平合理。所謂平等,並不是說每個人都要交同樣多的稅,而是要根據每個人的能力來交稅,實行累進稅制,讓掙得多的人多交稅,掙得少的人少交稅,低於最低收入的人免稅。這符合社會正義,即公平原則。瓦格納從社會政策的角度研究稅收。他的社會政策的核心是利用稅收調節階級和階層的關系,緩和階級矛盾。稅收社會正義原則的理論意義在於糾正私有制下的財富分配不公。它對公平稅負理論和未來所得稅制度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4)稅收管理原則,分為稅收確定性原則、稅收便利性原則和最低收費原則。
稅收管理原則應體現在稅制設計中。這包括確定、方便和最少費用的原則。事實上,瓦格納將亞當·斯密的四項原則中的三項總結為稅收管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