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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社保局設14個職能處室。

(壹)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秘、宣傳、信息、機要、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年度工作會議等全局性重要會議的會務組織工作;牽頭局綜合調查研究工作;承擔局新聞發布、政府信息公開、門戶網站綜合管理、安全保密等工作;負責局後勤保障等工作;牽頭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和市長熱線;綜合協調局內部政務、事務。

(二)政策法規處(掛“行政審批管理處”牌子)

監督檢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實施情況;指導監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處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涉法事務;承擔局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宣傳咨詢與普法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的協調、管理和監督工作。

(三)財務和基金監督處

組織擬訂並實施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實施、制定本部門財務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機關財務工作;對所屬單位的財務工作實施指導和內部審計監督工作;負責局國有資產管理;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審核並監督實施,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運營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基金監督網絡和監督舉報系統,查處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違規行為;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綜合統計分析工作;承擔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處

擬訂統籌城鄉就業、創業帶動就業、援助幫扶就業、勞動者平等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公***就業服務體系,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層工作平臺建設,指導和規範公***就業服務信息管理;管理就業專項資金;擬訂失業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基金征繳、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待遇項目計發辦法和給付標準;擬訂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經費使用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保持就業形勢穩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承擔市統籌城鄉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公務員管理處

負責管理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交流與回避、競爭上崗、職務升降、獎勵與懲戒、辭職辭退、申訴控告、考核、退休等工作;負責編制上報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計劃;負責公務員的日常登記;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非領導職務的設置及審核;按權限審核、報批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行政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後勤服務人員管理政策。

(六)軍官轉業安置處

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政策規定,貫徹執行省下達到本市的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檢查、監督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及軍轉安置工作政策落實情況;負責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安置和隨遷配偶、子女落戶等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落實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措施;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擬訂並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負責全市高層次、緊缺急需專業技術人才和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培養,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的推薦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申報和管理;綜合管理來湖工作專家和留學人員;負責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辦法,推進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管理、協調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和資格考試工作。

(八)教育培訓處

綜合管理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全市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管理企業在職職工、社會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的技能培訓工作;負責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資質審批和年檢工作;指導全市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教師初、中級職稱的社會化評審工作;負責審批和監督管理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負責職業資格證書的核發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就業準入制度和勞動預備制度;指導、規範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和技師、高級技師的評聘工作,承擔市技工學校招生辦公室工作。

(九)事業單位管理處

指導全市事業單位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的配套政策;負責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負責執行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負責市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準及崗位結構比例的控制與調整;組織、指導事業單位人員競聘上崗、培訓、獎勵懲戒、申訴控告等政策規定的實施;承辦市屬事業單位人員招聘和人員流動的計劃備案;承擔市屬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工資福利處

負責統籌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工作,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牽頭推行全市事業單位分配制度改革;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福利政策和離休退休政策;牽頭擬訂全市公務員與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調查比較制度和政策;負責市級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統壹發放的審核入庫工作;指導、監督縣區和部門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工作;參與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指導、協調市級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

(十壹)養老保險處

綜合管理全市養老保險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和基本政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擬訂養老保險金領取條件並監督實施;擬訂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個人賬戶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本政策、個人賬戶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制度基本政策;負責企業年金備案工作;負責擬訂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給付標準;負責市區企業職工視同繳費年限的審核和退休審核工作;監督、檢查和協調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十二)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處

綜合管理全市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工作;擬訂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和基本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以及基金征繳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並監督實施;擬訂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政策、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醫療保險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離休幹部醫療費統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市區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的資格認定和考核;擬訂補充醫療保險的地方性規則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省部屬企業及市區範圍內的工傷認定;擬訂工傷預防、工傷康復和勞動能力鑒定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和市區因病、非因工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工作;負責市區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視同繳費年限的審核工作;承擔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仲裁和信訪處(掛“勞動關系處”牌子)

綜合管理全市勞動人事仲裁、監察工作;擬訂市本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勞動保障監察制度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縣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監察工作;指導用人單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和鄉鎮勞動關系協調委員會的工作;指導參與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事件的調解和處理;負責知識青年檔案管理和查詢工作;牽頭辦理來信來訪工作;協調開展平安創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維護社會穩定工作;擬訂勞動關系協調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指導企業建立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承擔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辦公室和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組織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局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等工作;負責局幹部職工因公出國(境)政審工作和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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