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約金:違約金是在合同中預先確定的壹種賠償方式,用於補償壹方違反合同約定而給另壹方造成的損失。違約金的目的是在合同簽訂時就明確了違約方應承擔的損失,避免日後爭議。違約金通常是壹個固定金額或按照壹定的計算公式確定,而且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2、滯納金:滯納金是指在約定的付款期限過後,未能按時支付款項而產生的違約金。滯納金的目的是鼓勵債務人按時履行付款義務,並作為遲延支付給債權人帶來的經濟損失的補償。滯納金通常是壹個相對較小的固定金額或按照壹定的計算公式確定,而且應在合同或協議中明確規定。
國家規定的滯納金標準如下:
1、最常見的為稅收征收中,法律規定滯納金為滯納稅款萬分之五。根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違約金是對合同中違反約定造成的損失的補償,而滯納金是對未能按時支付款項所引起的遲延損失的補償。它們的區別在於違約金是預先確定的,而滯納金是針對遲延支付產生的。同時,違約金通常是為了補償較大的經濟損失,而滯納金則是為了鼓勵按時支付並補償相對較小的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