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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售的稅務問題。

稅法對寄售的規定是:

(1)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協議;

(二)受托人不墊付資金;

(三)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確定的價格銷售商品,並向委托人收取傭金;

(4)代銷商品視同銷售。事實上,該企業的整個運作流程基本符合上述規定,但總公司與各門店簽訂的合同是代銷合同而非銷售合同(或協議),因此有必要在合同簽訂上做壹些修改。為什麽要把原來的分銷改為代銷?如果采用寄售的方式進行經營,各門店的樣機屬於寄售商品,在銷售前不需要與總公司結算,所有權也屬於總公司。就總公司而言,這部分貨物屬於寄售貨物,還沒有賣出去,所以不需要開發票結算,只需要收到寄售單就可以了。

在托運的情況下,

(1)如果委托方不支付手續費,不提高銷售價格,委托方企業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受托方企業屬於銷售活動,應繳納增值稅。但由於受托方開具的專用發票可以抵扣,所以不會實際繳納增值稅,也不會因為未取得手續費而繳納營業稅。但在實踐中,這種現象很少見。

(2)給予手續費,不增加銷售額的,將委托企業視為銷售額,如上繳納增值稅。另外手續費征收5%的營業稅。請註意,此時單獨收取的手續費不作為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這是因為額外收費的對象是受托方的委托人(他的下家),而不是委托方(他的上家)。而且費用是向客戶而不是客戶的顧客收取的。這是兩者的主要區別。

(3)在提價但無手續費的情況下,受托方對銷售額全額計算銷項稅額,對從委托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對提價部分實際繳納增值稅。同時,加價的部分作為傭金費用支付。

(4)加價並給手續費的,受托方應按上述銷售額全額計算銷項稅額。同時,從委托人處取得的加價部分和手續費,作為手續費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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