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失信,有何區別?
“限高”,即限制高消費,是指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
“失信”,即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在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對其進行壹系列信用懲戒的行為。
“限高”和“失信”有區別嗎?有。
具體表現為:
壹、適用對象不同
從上面的定義可以看出,“限高”針對的是“沒有還錢”的所有被執行人;
而“失信”針對的是“故意不還錢”及采取抗拒執行、逃避執行、違反相關行為等的被執行人。
存在以下六種情形之壹的,被執行人可能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二、限制範圍不同
“限高”側重於限制被執行人在消費領域的“揮霍行為”,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非生活或經營必須的有關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失信”則側重於對被執行人在工作就業、政府采購等方面進行信用懲戒。
法院會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通過該名單庫統壹向社會公布;
失信被執行人將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懲戒,並在征信系統中被記錄;
同時,失信被執行人也會被限制消費。
記住,“限高未必失信,失信必限高。”
三、限制期限不同
“限高”無限制期限。
“失信”有限制期限,壹般為兩年。
四、解除條件不同
“限高”的解除條件(滿足以下任壹條件):
(壹)被執行人履行完畢;
(二)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
(三)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
(四)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
臨時解除: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被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後方可進行。
“失信”的解除條件(滿足以下任壹條件):
(壹)被執行人履行完畢;
(二)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
(三)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
(四)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