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意事項( 壹):縣以上稅務局才可以委托代征
( 1)委托代征定義。委托代征是指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有利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要求,按照雙方自願、簡便征收、強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的行為。
(2)政策背景分析。1、出臺目的:《辦法》明確,為加強稅收委托代征管理,規範委托代征行為,降低征納成本。2、政策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值得註意的是,《辦法》規定,所稱稅務機關,是指縣以上(含本級)稅務局。所稱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稅務機關委托、行使代征稅款權利並承擔《委托代征協議書》規定義務的單位或人員。
(二)代征人應具備資格條件
《辦法》明確,稅務機關確定的代征人,應當與納稅人有下列關系之壹:與納稅人有管理關系;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與納稅人有地緣關系;有利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人的其他關系。代征人為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應當同時具備4 個條件: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內部管理制度規範,財務制度健全;有熟悉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工作人員,能依法履行稅收代征工作;稅務機關根據委托代征事項和稅收管理要求確定的其他條件。而代征稅款人員也應當同時具備4 項條件:即具備中國國籍,遵紀守法,無嚴重違法行為及犯罪記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備與完成代征稅款工作要求相適應的稅收業務知識和操作技能;稅務機關根據委托代征管理要求確定的其他條件。
也就是說,代征人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壹是要求代征人應與納稅人有管理、經濟業務往來、地緣等關系。二是要求代征人為單位的,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規範的內部管理制度、健全的財務制度、熟悉稅收法律法規的工作人員等便於委托代征的條件;代征人為個人的,應遵紀守法,並具備與完成代征稅款工作要求相適應的稅收業務知識和操作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