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籌劃原理
雖然工業企業制造出同樣的產品,但若屬受托加工則比自制負稅輕。因此,壹些企業為減輕稅收負擔,在自制產品和受托加工產品之間合理籌劃。
比如,當企業按照合同為其他企業加工定做產品時,先將本企業生產該產品需要耗用的原材料以“賣給對方”的名義轉入往來賬,待產品生產出來後,不做產品銷售處理,而是向購貨方分別收取材料款和加工費。也有的企業在采購原材料時,就以購貸方的名義進料。同樣,某些委托加工企業為達到“避高就低”少交稅的目的,采用減少中間納稅環節,來達到避稅的目的。
籌劃案例
A卷煙廠委托B廠將壹批價值100萬元的煙葉加工成煙絲,協議規定加工費75萬元。加工的煙絲運回A廠後,A廠繼續加工成甲類卷煙,加工成本、分攤費用***計95萬元,該批卷煙售出價格700萬元。煙絲消費稅稅率30%,卷煙消費稅稅率50%。
籌劃方案
方案壹:委托他方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後,在本企業繼續加工成另壹種應稅消費品銷售。
在這種情況下:A廠向B廠支付加工費的同時,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100十75)÷(1-30%)=250(萬元);應繳消費稅=250×30%=75 (萬元)
A廠銷售卷煙後,應繳消費稅:700×50%-75=275(萬元)
A廠的稅後利潤(所得稅稅率暫按33%,下同):(700-100-75-75-95-275 )×(1-33%)=53.6(萬元)
方案二:委托加工的消費品收回後,直接對外銷售。
如果A廠委托B廠將煙葉加工成甲類卷煙,煙葉成本不變,加工費用為160萬元。加工完畢,運回A廠後,A廠的對外售價仍為700萬元。
A廠向B廠支付加工費的同時,向其支付代收代繳的消費稅:(100十160)÷(1-50%)×50%=260(萬元)
由於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直接對外銷售,A廠在銷售時,不必再繳消費稅。其稅後利潤:(700-100-160-260)×(1-33%)=120.6 (萬元)
方案三:如果生產者購入原料後,自行加工成應稅消費品對外銷售。
A廠將購入的價值100萬元的煙葉自行加工成甲類卷煙,加上成本、分攤費用***計175萬元,售價700萬元。應繳消費稅=700×50%=350 (萬元);稅後利潤=(700-100-175-350)×(1-33%)=75×67 %=50.25(萬元)
方案優劣
比較方案壹和方案二。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且最終售價相同的情況下,後者顯然比前者對企業有利得多,稅後利潤多67萬元。即使後種情況A廠向B廠支付的加工費近似於前者之和170萬元(75萬元+95萬元),後者也比前者稅後利潤多。
而壹般情況下,後種情況支付的加工費要比前種情況支付的加工費(向受托方支付加自己發生的加工費之和)要少。對受托方來說,不論哪種情況,代收代繳的消費稅都與其贏利無關,只有收取的加工費與其贏利有關。
比較方案壹、二和方案三。可以看出,在各相關因素相同的情況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稅後利潤最少,其稅負最重。而徹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後不再加工直接銷售)又比委托加工後再自行加工後銷售,其稅負要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