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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進行怎麽進行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又稱“合理避稅”。它來源於1935年英國的“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案。當時參與此案的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對稅收籌劃作了這樣的表述:“任何壹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收。”這壹觀點得到了法律界的認同。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稅收籌劃的規範化定義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規定許可的範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取得節稅(Tax Savings)的經濟利益。

委托加工籌劃原理

雖然工業企業制造出同樣的產品,但若屬受托加工則比自制負稅輕。因此,壹些企業為減輕稅收負擔,在自制產品和受托加工產品之間合理籌劃。

比如,當企業按照合同為其他企業加工定做產品時,先將本企業生產該產品需要耗用的原材料以“賣給對方”的名義轉入往來賬,待產品生產出來後,不做產品銷售處理,而是向購貨方分別收取材料款和加工費。也有的企業在采購原材料時,就以購貸方的名義進料。同樣,某些委托加工企業為達到“避高就低”少交稅的目的,采用減少中間納稅環節,來達到避稅的目的。

籌劃案例

A卷煙廠委托B廠將壹批價值100萬元的煙葉加工成煙絲,協議規定加工費75萬元。加工的煙絲運回A廠後,A廠繼續加工成甲類卷煙,加工成本、分攤費用***計95萬元,該批卷煙售出價格700萬元。煙絲消費稅稅率30%,卷煙消費稅稅率50%。

籌劃方案

方案壹:委托他方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後,在本企業繼續加工成另壹種應稅消費品銷售。

在這種情況下:A廠向B廠支付加工費的同時,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100十75)÷(1-30%)=250(萬元);應繳消費稅=250×30%=75 (萬元)

A廠銷售卷煙後,應繳消費稅:700×50%-75=275(萬元)

A廠的稅後利潤(所得稅稅率暫按33%,下同):(700-100-75-75-95-275 )×(1-33%)=53.6(萬元)

方案二:委托加工的消費品收回後,直接對外銷售。

如果A廠委托B廠將煙葉加工成甲類卷煙,煙葉成本不變,加工費用為160萬元。加工完畢,運回A廠後,A廠的對外售價仍為700萬元。

A廠向B廠支付加工費的同時,向其支付代收代繳的消費稅:(100十160)÷(1-50%)×50%=260(萬元)

由於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直接對外銷售,A廠在銷售時,不必再繳消費稅。其稅後利潤:(700-100-160-260)×(1-33%)=120.6 (萬元)

方案三:如果生產者購入原料後,自行加工成應稅消費品對外銷售。

A廠將購入的價值100萬元的煙葉自行加工成甲類卷煙,加上成本、分攤費用***計175萬元,售價700萬元。應繳消費稅=700×50%=350 (萬元);稅後利潤=(700-100-175-350)×(1-33%)=75×67 %=50.25(萬元)

方案優劣

比較方案壹和方案二。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且最終售價相同的情況下,後者顯然比前者對企業有利得多,稅後利潤多67萬元。即使後種情況A廠向B廠支付的加工費近似於前者之和170萬元(75萬元+95萬元),後者也比前者稅後利潤多。

而壹般情況下,後種情況支付的加工費要比前種情況支付的加工費(向受托方支付加自己發生的加工費之和)要少。對受托方來說,不論哪種情況,代收代繳的消費稅都與其贏利無關,只有收取的加工費與其贏利有關。

比較方案壹、二和方案三。可以看出,在各相關因素相同的情況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稅後利潤最少,其稅負最重。而徹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後不再加工直接銷售)又比委托加工後再自行加工後銷售,其稅負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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