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委托他人代銷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委托他人代銷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發生時間如下:

1、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時;

2、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當天;

3、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壹)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壹)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指納稅人依照稅法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時間。由於納稅人的某些應稅行為和取得應稅收入在發生時間上不盡壹致,為正確確定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征納關系和應盡職責,稅法對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壹般都作了明確規定,歸納起來主要有:

(1)按照工業產品或商品銷售收入額計稅的,凡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或辦妥委托銀行收款的當天;采用其他結算方式的為商品發出的當天。

(2) 按照應稅農、林、牧、水產品采購金額計稅的,為結付收購貨款的當天;按照應稅農、林、牧、水產品實際銷售收入額計稅的,為成交的當天。

(3)按照服務性業務收入額計稅的,包括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郵政電訊、金融保險、公用事業等行業,均為取得營業收入的當天。

(4)在進口環節納稅 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5)在特定環節 納稅的,應分別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壹)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 上一篇:企業殘疾人保障金的稅收征收
  • 下一篇:白酒行業現狀分析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