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地工商部門及時將木材經營加工企業登記信息推送林業主管部門。
(三)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對經工商登記的木材經營加工企業進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於本地區木材經營加工企業總數的20%。抽查重點是企業原料和產品入庫出庫臺賬,核對企業庫存和木材原料來源是否合法。
(四)鼓勵木材經營加工企業參加以企業自願為原則的誠信公約,推進木材加工企業開展企業標準自我公開聲明,利用媒體進行監督。
(五)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將抽查結果及時報送當地工商部門,由工商部門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歸集於企業名下。同時,通過官方網站及時公開抽查結果,實現監管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六)各地林業主管部門受理的投訴、舉報,屬於職權範圍的,應當受理並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核實、處理、答復;不屬於職權範圍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通知投訴、舉報人。鼓勵各地探索推進有獎舉報措施。
(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加大對違規經營木材行為的查處力度。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各地林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並配合司法機關開展調查處理。
(八)工商、環境保護、質檢、物價、稅務等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木材經營加工企業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