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制沿革 法國稅制歷史悠久。中世紀封建專制統治時期就已經建立起了壹整套以原始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體系,主要稅種為房屋稅、人頭稅(亦稱“達依稅”)等,同時輔之以某些單項消費稅等。17~18世紀,現代間接稅比重開始增大。第壹次世界大戰後,逐步形成法國現代稅制的雛型。1914年引進所得稅,1917年創立支付稅,1920年對該稅進行修改,擴大征稅範圍,成為壹般營業稅,其稅收收入在實行增值稅前壹直居於主導地位。1954年,通過改革原營業稅制,建立增值稅制度。
稅制結構 法國稅制由直接稅和間接稅兩部分構成,全部稅收按管理權限劃分,又可分為中央稅和地方稅。屬於中央稅的稅種主要有社會保險稅、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消費稅、遺產與贈與稅、註冊稅、印花稅。1974年,在全部國家稅收收入中,所得課稅占33%,增值稅占48.6%,消費稅占10.3%。地方征收的稅種有自然資源稅、營業牌照稅、土地稅、居住稅、學徒稅與培訓稅等。以上各稅均無中央地方***享關系,中央以財政撥款方式資助地方。
增值稅 法國是最早實行增值稅的國家。增值稅是非重疊課征、多環節征收的流轉稅。法國增值稅的主要法律是1966年1月6日的增值稅法(編入稅收法典)和1971年12月24日頒布的關於增值稅地域範圍的法令及其後有關法令法規。征稅對象是註冊企業在法國境內提供的商品與某些勞務,納稅人為所有經常或偶爾獨自完成壹筆或多筆應納增值稅交易的單位和個人。進口商品也要納增值稅,增值稅稅基為提供商品或勞務收取的價格,包括記入買方的賣方保險費、傭金與類似費用;對稅基中所含的增值稅稅額采用“發貨票註明稅款扣稅”的方式進行抵扣。
對出口商品及有關交易實行零稅率並予以退稅;對醫生、律師、審計師、法律專家、譯員、運動員、演員提供的勞務免稅,並有條件地對某些不動產交易、帶有社會目的的交易、保險與銀行交易、法國境外議定的交易允許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