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也不能抵扣進項稅
壹般納稅人在銀行貸款付的銀行貸款利息,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購進貸款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是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中“鏈條式”稅制運行的壹個特例,主要基於接受存款服務的存款者收取的存款利息在現行增值稅政策中未被納入增值稅征管範疇,即存款服務不征增值稅。因為存款作為經濟社會最基本、最重要的金融行為,涉及面非常廣泛,如果對其征收增值稅,社會影響極大,且通過增值稅鏈條傳導稅負轉移到最終環節,其承擔者絕大部分是人民群眾,這樣會影響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同時“營改增”在打通抵扣鏈條、降低各行業稅負時,還要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
故此,在存貸款服務中,國家通過宏觀調控手段制定了貸款利息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
提供貸款服務的交稅,而購買貸款服務的不交稅